公司變相辭退的認定標準如下:
1.如果員工有過錯,不需要賠償;
2.員工沒有過錯的,每滿壹年賠償壹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壹年的,不滿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的工資。辭退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指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
3.因不正當理由被解雇
員工在工作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內容肯定是雙份的。在沒有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辭退就意味著違反了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法進行賠償。壹般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的。壹年就是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壹年六個月以上的,按壹個月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的標準發放,最長十二個月;
4.特殊原因解雇
壹般情況下,辭退有三個原因。首先,出於正當理由的解雇需要事先通知,並且沒有任何補償。第二,非正當理由辭退的,按照月工資標準補償;第三,如因特殊原因辭退,可選擇賠償或提前壹個月告知。其中,特殊原因主要包括勞動者自身原因不能勝任,公司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壹致的;勞動者能力不足,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也無法改變。這時候可以提前壹個月告知,或者直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補償。
解雇員工補償的支付條款: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除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理論上,因被公司辭退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那麽根據法律要求,妳必須主動上訴才能獲得賠償。妳自己不提,公司也不會處罰。另外,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壹年,壹年後我們的申請會被駁回。壹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壹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