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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噪聲幹擾標準時間
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包括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街巷)等毗鄰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公共場所,不得進行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健身娛樂活動。

如果發生噪音,居民可以向居委會、社區委員會等組織投訴,或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進行調解。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如果噪聲達到國家法定標準,您應積極向環保部門舉報,並撥打環保熱線12369。如果上述措施都失敗了,居民仍然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問題。今年《民法典》實施後,這些現狀將得到改善。居民可以根據安居權直接維權,要求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法律責任。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保持穩定、安寧的私人生活,排除他人侵擾或侵犯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辦法》

第七條(公共場所噪聲控制的壹般要求)

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包括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街巷)等毗鄰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公共場所,不得進行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健身娛樂活動。

除前款規定的時間段外,在上述場所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人員不得使用帶有外置公共廣播裝置的音響設備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但是,文化演出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活動除外。

第八條(特定公共場所的噪聲控制要求)

對健身、娛樂等活動噪聲矛盾突出的公園,公園管理者可以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區(縣)環保、公安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受影響者制定公園噪聲控制協議;通過合理劃分活動區域,錯開活動時段,限制噪聲排放值,可以避免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影響。必要時,公園管理者可以依法調整公園布局,設置聲屏障、噪聲監測器等設施。

針對特定的公共場所如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健身娛樂活動噪聲矛盾突出的地方,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區(縣)環保、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健身娛樂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和受影響者制定噪聲控制協議,合理限制活動範圍、規模和噪聲排放值。

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相關噪聲控制協議的要求。違反噪聲控制要求的,公安機關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