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如何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挖燕窩獲刑十年
如何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挖燕窩獲刑十年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角度來看,蕭炎的情節特別嚴重。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

因此,河南新鄉壹大學生挖燕窩獲刑十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應該的。所謂的“大學生挖鳥案”實際上是“閆、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顏原本是鄭州壹所職業學院的學生。經審理,輝縣市法院認定顏犯有兩項罪名,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閆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閆父親閆愛民的再審上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挖鳥案”已經塵埃落定。

燕在大學生挖鳥案中被判10年半,根據許多人的自然理性,這顯然太重了。特別是與壹些腐敗數千萬元而只有10年刑期的官員相比,司法部門很容易給人留下寬官嚴民的印象。

擴展數據:

大學生挖燕窩被判10事件如下:

2014 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壹學生閆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地樓村過暑假。當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他們發現鄰居家門前有壹個鳥窩,於是他們用梯子爬了上去,挖出了壹窩鳥。壹只逃跑了,壹只在餵食過程中死亡。

後來,顏哮天把這只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壹些網友聯系他說他們願意購買這只鳥。他以800元的價格將7只鳥賣給了鄭州的壹位鳥類買家,以280元的價格將兩只鳥賣給了洛陽的壹位鳥類買家,還有壹只來自輝縣市。

2014年,他們發現了另壹個鳥巢,並取出了四只鳥。然而,這四只鳥剛到閆家,就引起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的註意。第二天,他們被刑事拘留,同年,他們被捕。

2014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測定,他們挖出的鳥是壹只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新鄉市輝縣市法院壹審判決:閆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分別並處罰金10元和5000元。

鄒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新鄉中院對此案作出裁定,維持新鄉輝縣市法院壹審判決。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6日裁定駁回閆犯非法獵捕、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壹案的再審上訴。

駁回上訴通知書載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本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駁回【2】?。"

2065438年7月1日上午,付建、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申請檢察院提出抗訴,起訴登記。

2016 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獨家刊文:大學生“挖鳥”案再次反轉,案發現場涉嫌詐騙。針對媒體報道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調查。

百度百科-7.14河南大學生挖鳥案

百度百科-大學生挖鳥案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