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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先予執行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這些案件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醫療費;

2、追索勞動報酬;

3、因緊急情況需要先行實施的。

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明確的。

法院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審查主要考慮以下情形:

1,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

2、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

3、是否為某壹行為而不為某壹行為的單向給付或義務。

二、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

這裏的“嚴重影響”應當這樣理解:如果不首先執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將難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或者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將停滯或癱瘓。如果僅影響中國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尚未達到嚴重影響程度的,不應裁定先予執行。

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先予執行裁定內容所確定的履行能力,即使作出先予執行裁定,也不能實際解決申請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

四、先予執行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裁定先予執行。

預執行是強制性的。如果先予執行錯誤,可能會導致執行掉頭,造成被執行人的損失,申請執行人將進行賠償。

五、申請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 * *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行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執行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第壹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執行下列案件: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醫療費;

2、追索勞動報酬;

3、因緊急情況需要先行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