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新規
法律分析:1。住宅小區的區域物業費根據我國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繳納的物業費只能按照業主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收取,不能收取公共區域的額外服務費和其他費用。因為這些業主自己繳納的物業費包含了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費,所以不能再次收取;

2.小區的廣告收入屬於全體業主。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分配屬於全體業主。對於大多數業主來說,這筆收入似乎永遠與自己無關。對於物業來說,這筆收入是自己的外快,是物業公司通過自己的努力賺來的;

在3月27日的第15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最新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其中第74條明確規定,公共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收入由全體業主單獨核算。維修基金低於首期募集資金的30%的,應當將壹半的收入補充到維修基金中。

3.不符合物業合同約定的費用如果物業沒有履行相應的“服務”和合同條款規定的內容,業主在提供相關證據並向有關部門確認後,也可以拒絕支付物業費。最後,還有壹種“額外”費用,如在未通知業主並與業主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天然氣或其他線路以及建造公共設施,業主不必承擔這些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