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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上的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在工傷認定中,因為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對勞動關系的存在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先確立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立勞動關系的支持是《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附件: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期,壹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難以確定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三、用人單位招用符合第壹條規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存在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