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的專利權自始視為不存在。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終止。所謂“視為自始不存在”,是指專利權自授權開始即被法律認定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在被宣告無效後即失去法律效力,即專利權無效宣告具有溯及力。
二、本條在第壹款中規定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同時具有追溯效力,並在第二款中規定了其不具有追溯效力的幾種情形,包括:
1.專利權無效宣告對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裁定不溯及既往。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專利權人以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當時有效的專利權作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並執行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判決、裁定不溯及既往。依照判決或者裁定侵犯專利權的,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侵權損害賠償。
2.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對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發生追溯效力。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專利管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繼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具有追溯力。
3.專利權的無效宣告不溯及已經履行的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實施。任何壹方不得請求返還為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的使用費或者為履行專利轉讓合同支付的轉讓費。
根據民法通則,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因行使專利權而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被視為不存在,專利權人應當將不當得利返還相對人。然而,考慮到專利權作為壹種無形財產權和授權的復雜性,很難確保每壹項被授予的專利權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不會在事後被宣布無效。如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應追溯到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並執行或強制執行的處理決定,這會使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處於不穩定狀態,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至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轉讓合同,被許可人和專利受讓人因專利權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已受到保護而獲得實際利益是合理的,其支付的使用費和專利轉讓費不予返還。
當然,按照該款規定,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3.依照本條第二款關於專利權無效宣告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不溯及既往的規定,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為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的專利實施費或者為履行專利權轉讓合同支付的轉讓費。但該條第三款也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轉讓人依照第二款規定不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例如,當實施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即將履行時,被許可人或專利受讓人尚未實施相關專利或實施時間較短時,專利權將被宣告無效。在短時間內,他們尚未從專利實施中獲得實際利益,或者他們所獲得的利益與所支付的使用費和受讓費相差甚遠,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