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已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企業因各種原因需要裁員時,應優先保留已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員工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員工可以要求雇主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並進行賠償。其他保護符合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壹般規定。
參考資料:《勞動合同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