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的若幹原則的意見(試行)》第10、11條也有類似規定。
也就是說,“居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為所欲為,他們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1.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中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壹條件還隱含著壹個命題,即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止令”。
二、“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壹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還包括“其他建築物內受影響的業主”。
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利的具體體現。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不禁止,也不能將房屋改建為商業。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
2008年10年末,中國中央政府國務院也發布了《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其中第四條提出: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企業家使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營業場所。無疑,這是政策松動的積極信號。
擴展數據:
法律明確賦予“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住改商”行為的權利。
“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範圍包括本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以及能夠證明其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在建築物區分中受到不利影響的其他業主(不是本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概括如下:
1.具有相鄰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
財產利益是指相鄰當事人因為對方行使權利提供必要便利,或者接受必要限制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比如在小區開辦公司,導致小區車位長期被公司員工占用,業主無法進入小區停車,只能停在小區周邊的收費停車區;精神利益是指維護社區生活環境和維持生活安寧的利益。
第二,因超過容忍限度而導致的違規。
根據相鄰原則,相鄰義務人應當接受必要的限制或者為相鄰權利人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即應當在容忍限度內對相鄰權利人承擔必要的容忍義務。
只有當超過容忍限度時,被侵權的所有者才是有利害關系的所有者。其次,在正確界定“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基礎上,還應準確理解“同意”。這裏的“同意”是指“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從文字和內容來看,應該是指所有利益相關業主的同意,而不是大多數利益相關業主的同意。
對此,《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在多數利害關系人同意其行為的情況下,不予支持。
因此,在認定“住改商”行為的合法性時,應堅持全體利害關系人同意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