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並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存在的;現有證據證明並非空穴來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其行為僅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③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由自己管轄的案件。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二、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報案;
2.公共安全的初步調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順序;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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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和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交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和舉報的事實不同,甚至是誣告,也應與誣告嚴格區分開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其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控告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