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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
所謂嚴格責任,確切地說,是指違約責任不以違約方的過錯為基礎。只要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責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種責任是完全無限的。如果當事人能夠援引約定或法律上的免責事由,他們仍然可以不承擔責任。

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壹般標準是什麽?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時,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觀條件。根據這壹原則,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沒有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安全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民法通則》把“過錯責任”作為損害賠償的壹般原則。

過錯責任包括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推定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從本質上講,過錯責任推定是過錯責任範疇內的壹種“加重責任”,與壹般過錯責任不同。是為了在不能認定過錯時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在推定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通常是被告)必須舉證(即出示證據加以證明)並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樣他就不會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被稱為“倒置”,主要是因為行為人(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過錯責任條件下,舉證責任主要在於受害方(原告)。當受害人需要證明加害人(被告)有過錯時,加害人將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推定過錯責任與壹般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即誰舉證證明的責任不同。諸如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僅根據其行為造成的客觀損害結果並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追究民事責任的特殊標準。

無過錯責任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基礎。根據行為人的活動、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法律特別加重。在理論上,它也被稱為“危險責任”或“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它是民事責任的例外,主要適用於特殊損害賠償,壹般是沒有行為人主觀過錯的有限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它體現了“合理分擔不幸的損害”。根據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當當事人對所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不能以明顯不公平來補償時,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斷雙方公平合理分擔損失的方式。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