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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加強本市河道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河道管理必須全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義務。第三條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縣水利局負責本區縣河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鄉、鎮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或者水利助理站負責。第四條本市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溫榆河)、永定河引水渠、京密引水渠、城市河湖以及跨縣防洪、供排水等重要河段由市水利局根據流域規劃統壹管理。其他河流由區、縣水利局或者鄉、鎮水利管理站管理,具體管理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第五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由市水利局統壹管理的河道或者河段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範圍實施;區、縣或者鄉、鎮管理的河道,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實施。第六條建設庫容65438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和跨區縣的攔水、引水、排水、蓄水工程以及跨區縣的河道整治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水利局批準或者經市水利局審核並報上級批準。

其他水利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區、縣水利局批準或者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上級批準。第七條修建跨越河流、堤防和河道的橋梁、道路、管道、電纜等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防洪、輸水和河道保護的要求進行設計,並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和區、縣水利局審批。

上述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市和區縣水利局簽訂河道保護責任書。第八條河道岸線的建設和利用必須符合河道防洪、輸水和河道整治規劃的要求,維護河勢穩定。規劃部門在審批使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事先征求市和區縣水利局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市和區、縣水利局會同同級規劃、國土、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村莊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對河道灘地現有村莊,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市和區縣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其控制規模或制定逐步調整方案。第十條機動車和畜力車不得在沒有堤防和道路結合的大中型河流的堤防和平臺上行駛。受交通條件限制,確需利用非堤路結合的堤防或者堤防行駛機動車、畜力車的,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市、區縣水利局批準,河道管理機關與行駛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堤防和堤防保護協議。第十壹條堤防、護岸等水工程設施損壞或者河道淤積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疏浚或者承擔維護費用。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和處分。第十三條市和區、縣水利局等河道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嚴格執法,履行職責時必須佩戴或出示由市水利局統壹印制的《北京市水利監察證》。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89+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