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載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將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合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