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憑本人證明和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認真填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正面的所有欄目,並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關系受理單位蓋章。認真填寫求職登記表。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審核結果將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
4、失業人員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到參照和冷靜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1)戶籍在本市的,請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
(2)如果戶口在農村,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待遇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憑證,失業人員憑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