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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執行中對財產客體的限制和排除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對債務人及其依賴或主要依賴於債務人的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財產(如工作工資)和財產權(如土地承包權)應予以限制或不予強制執行。這是關於自然人債務人執行的壹般規定,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基本得到體現。

二、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知識或體力從事職業,或在執行時的經濟地位處於弱勢地位,則不得執行其職業勞動所需的物品。

三、對於債務人屬於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的,社會救助、身心損害賠償、傷殘或死亡保險賠償或由其家屬提供的,因其對債務人生存或精神慰藉具有特殊意義的,不予執行。

四、用於身體疾病或缺陷的康復、治療、輔助物品,不得執行。

五、對於債務人的精神榮譽物品、情感寄托物品、宗教物品、婚禮、葬禮、慶典、習俗物品、學習及其他教育所需物品、未公開的知識產權載體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精神文化內涵的物品,不得執行。

6.對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意義的財產,如國家機關的公務必需品、福利組織的財產、文物和名勝古跡、學校教學和研究的必需品、公共交通、環境保護設施和對社會經濟有重大意義的公共工程等,不予執行。

七、對於超出債務人生存需要的生物財產?如農作物、水果、動物等。,應該按照它們生長和成熟的規律來進行,否則就不得進行。

8.禁止或限制執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及其原料、淫穢、淫穢和封建迷信物品、金銀等。

上述只是執行中應限制和排除財產客體的基本範疇,其詳細規定可能只有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或法律制度強制執行時才能完成。

如上所述,下崗後會有補貼,但這不僅是基本的生活費用,也是基本的社會保障。同時,他的住房也是他生活的必要物資。除非他承諾給妳補貼和賣房子的收入,否則這是執行財產的例外,這在法律上是對執行財產對象的限制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