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事實
最近,發生了兩起蘋果拒絕協助司法調查的案件,壹起發生在紐約,另壹起發生在加州。這兩個案例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在於,無論是美國聯邦調查局還是檢察官(以下統稱“執法機構”)都要求法院根據《令狀法》發布命令,要求手機制造商蘋果公司協助獲取手機中的數據。
不同的是:(1)紐約案件嫌疑人使用的手機運行的是IOS7,而加州案件嫌疑人使用的手機運行的是IOS8或更高版本。蘋果聲稱自己只有能力繞過IOS7及以下系統的安全機制,獲取鎖屏手機中的部分數據,但沒有能力繞過IOS8及以上系統的安全機制。在加州案件中,法院要求蘋果公司編寫壹個特殊程序來繞過涉案手機的安全機制,這比紐約案件更“過分”——沒有解密能力的蘋果公司被要求編寫壹個特殊程序來配合司法部門;(2)在紐約案件中,法院最終駁回了執法機構的請求。在加州的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執法機構的請求並發布了該命令-盡管執法機構最終要求法院撤銷該命令,但由於第三方機構提供了解密手機的方法,蘋果的援助不再是“必要的”。
這兩起案件概述如下:
紐約案件:2015 10 10月8日,檢察官向法院申請壹項命令,要求蘋果公司協助獲取紐約布魯克林壹起販毒案嫌疑人鎖定的蘋果手機中的數據。2065438+2006 2月29日,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奧倫斯坦裁定檢察官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拒絕發布命令。檢察官已向地區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加州案例:2月16日,加州中央區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Sheri Pym發布命令,要求蘋果公司協助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加州持槍襲擊者Syed Rizwan Farook。具體來說,該方法可以是專門編寫SIF,在目標手機上安裝SIF以繞過或禁止自動擦除功能(如果用戶在配置中啟用該功能,當輸入密碼解鎖屏幕十次時,手機中的所有數據將被自動擦除),這樣美國聯邦調查局就可以嘗試多次向手機輸入密碼來解鎖手機以獲取其中的數據。同壹天,蘋果CEO發表公開信,認為蘋果正在制造“後門”,並要求法院廢除這壹命令。法院原定於2016年3月22日就蘋果的請求舉行聽證會,但在聽證會前壹天,美國聯邦調查局要求法院取消聽證會。美國聯邦調查局表示,3月20日,第三方向美國聯邦調查局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有壹種方法可以解密手機。盡管需要進行實驗才能知道該方法是否有效,但這可能導致無法滿足訂單的必要前提,因此沒有理由要求蘋果公司提供幫助。最終,法院批準取消聽證會,但沒有取消之前的命令,因為蘋果的援助對美國聯邦調查局是否必要仍有待確定。法院要求美國聯邦調查局在4月5日前提交壹份情況報告,匯報進展情況。如果第三方工具被證明有效,美國聯邦調查局可以申請取消訂單,否則可以要求執行訂單。
二、執法機關的要求是否合法。
在這兩起案件中,執法機構都是根據《所有令狀法》提出請求的。因此,問題的核心是如何理解法律。法律允許法官“簽發所有令狀”,只要它是“必要的,或者可以為實現管轄權提供適當的幫助,並且符合法律的宗旨和原則”。
簡單地說,執法機構認為法律賦予法官權力,可以發布法律不禁止的任意命令,以行使管轄權,而法官為了使法院發布的搜查令最終生效——發布搜查令是為了從被搜查對象那裏獲取信息——當然是為了實現管轄權。
另壹方面,蘋果堅持認為《所有令狀法》只能用於填補法律漏洞,法院發布的命令必須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賦予法院立法權。目前,在美國的司法互助法律制度中,從未明確規定像蘋果這樣的設備制造商有義務協助司法機構獲取鎖屏手機中的信息,CALEA也明確將蘋果排除在法律監控的司法互助義務之外,這表明立法者無意將此義務強加給蘋果。
紐約案件的治安法官詹姆斯·奧倫斯坦提出了壹個全面的論點。我們可以了解蘋果案件中的主要問題以及法院目前的態度。他認為,適用《所有令狀法》的三個準入條件是:(1)發出令狀,以便“協助”法院行使管轄權;(2)所請求的令狀對於協助執行法院的管轄權是“必要或適當的”;(3)簽發令狀必須“符合法律的宗旨和原則”。此外,他認為,從判例來看,即使《所有令狀法》賦予法院發布此類命令的權力,法院也可以決定是否行使這壹權力發布命令,但沒有必要發布命令。根據以前的許多案例,法院在判斷是否發布命令時應考慮三個因素:(1)命令所指向的特定個人或組織與當前事項的密切關系;(2)命令給命令對象帶來負擔的合理性;(3)該命令有必要協助法院行使管轄權(實際上是重復上述第二點)
在三項準入條件中,法官強調簽發令狀必須“符合法律的宗旨和原則”。他認為,簽發令狀不符合三個前提條件中的“法律目的和原則”。因為:
(1)《執法中的通信協助法》(“CALEA”)明確排除了蘋果公司的合作義務- CALEA第1002(b)號。
第(2)條規定,電信運營商必須具有CALEA所要求的合法監控能力的要求不適用於信息服務提供商。蘋果是信息服務提供商;
(3)即使如執法機構所堅持的那樣,CALEA是關於監控動態信息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執法機構要求將靜態信息存儲在手機中,因此CALEA並不適用。
然而,從CALEA的立法歷史和整個司法協助義務法律制度中仍然可以看出,國會已經充分認識到技術的發展可能導致司法機構無法獲取智能手機中存儲的數據,但國會並沒有修改現行法律以使像蘋果公司這樣的組織有義務提供協助,這表明立法機構禁止這種行為。法院不能發布與現行法律制度相沖突的命令。
即使認為適用《所有令狀法》的三個先決條件已經滿足,法院決定是否發布命令的三個附加條件也沒有滿足。
首先,蘋果與當前問題的關系非常遙遠:(1)蘋果與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相距甚遠。與紐約電話公司案不同的是,首先,蘋果公司不擁有涉案手機(在紐約電話公司案中,電話公司擁有涉案手機);其次,雖然蘋果授權嫌疑人使用IOS系統,但在紐約電話公司的案件中,IOS系統並沒有起到與手機相同的作用。最後,政府似乎認為,盡管蘋果公司沒有為嫌疑人的犯罪活動提供便利,但它銷售了大量手機並獲得了利潤,並且在其消費中存在壹些犯罪分子。蘋果不能只盈利而不承擔義務(配合執法),但這種觀點只有道德意義,沒有法律依據。(2)蘋果與政府調查的關系很遠。政府認為蘋果公司與目前的調查密切相關,因為“其軟件阻止執法機構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機”。然而,法院認為蘋果公司沒有與犯罪嫌疑人合謀阻止執法機構搜查其手機。在案件調查期間,蘋果沒有做任何阻礙政府調查的事情。相反,當政府機構要求蘋果公司提供其持有的嫌疑人數據(如嫌疑人的ICLOUD賬戶)時,蘋果公司依法予以配合。蘋果公司並沒有阻礙執法部門的搜查,只是被動地沒有按照執法部門的要求配合解密。
其次,該訂單將給蘋果帶來嚴重負擔。因為蘋果不是公共機構,而是私人企業,沒有義務向公眾提供服務。服從法院的命令可能會影響蘋果的利益-蘋果打算使自己成為業內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的領導者,提供此類援助將打擊消費者對蘋果的信任,並嚴重影響蘋果品牌。執法機構要求的協助不屬於蘋果公司的正常業務運營,而是壹項額外費用。此外,蘋果公司不向執法機構提供解密方法,而是由蘋果公司運營解密。因此,蘋果需要壹定的人力來協助執法。蘋果公司收到了大量的執法合作請求(在此案之前收到了70多個請求),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將會有源源不斷的類似請求,這將給蘋果公司帶來嚴重的負擔。最後,這不僅是壹種財務負擔,而且蘋果被迫做壹些它不想做甚至抵制的事情,這也是對其自主權的壹種損害和負擔。
最後,執法機構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證明發布該命令的必要性。兩個月前,在另壹起案件中,政府發表了不同的聲明:“缺乏密碼對政府獲取記錄並不致命。這是因為國土安全部的DHS和國土安全部調查部的HSI有技術能力覆蓋目標蘋果手機上的密碼並獲取其中的數據。換句話說,即使HSI沒有被告的密碼,它也可以通過特殊軟件獲取其蘋果手機中存儲的信息。該軟件可以繞過密碼輸入要求,無需輸入密碼即可解鎖手機。壹旦手機解鎖,手機中的所有記錄都可以被訪問和復制。”此外,DHS專家還作證說,他和他的同事成功地利用技術繞過了壹些蘋果設備的密碼安全設置,盡管這些設備可能不是Djibo案件中的設備。當本案法官向政府詢問政府在上述案件中的說法與政府稱沒有蘋果的合作就無法解鎖的說法之間的區別時,政府回答說,“政府繞過蘋果手機密碼的能力取決於特定的手機,部分取決於它所擁有的特定軟件和硬件。“。鑒於政府的說法相互矛盾,法院認為政府未能證明發布該命令的必要性。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在加州的案件中,執法機構最終要求法院撤銷該命令,因為第三方機構提供了解密方法,這使得蘋果的援助不再必要。這也可能會影響其他類似的請求,因為執法機構需要證明他們已經嘗試了其他方法-包括從第三方獲得協助-但仍然無法獲得數據,蘋果必須提供協助。
第三,蘋果行為背後的商業邏輯
在紐約的案件中,執法機構在給法院的回復中指出,過去,蘋果多次與執法機構合作,以獲取加密手機中的信息。並列舉了具體案例。而且執法機構還指出,蘋果公司還有壹份專門的指南,告訴執法機構如何向法院撰寫申請蘋果公司合作的申請。盡管他解釋了為什麽之前沒有挑戰此類訂單,但蘋果仍然承認了這壹事實。
因此,蘋果為什麽在這兩起案件中抵制此類訂單值得思考。這可能與美國政府因“棱鏡門”而臭名昭著以及蘋果近年來對消費者隱私的重視有關。尤其是在第二種情況下,政府的要求實際上是讓蘋果親自銷毀它花了數年時間研究並應用於IOS8及以上版本的加密方法。蘋果壹直聲稱無法獲取IOS8及以上版本中的信息,強調系統的安全性。而如果蘋果回應美國政府的這壹要求,將讓蘋果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蘋果在給法院的回復中表示,如果要回應政府的要求,很難估計,因為它從未做過,但它需要6-10名工程師和至少2-4周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