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義務
(壹)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應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了代理人基本義務的範圍,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勤勉完成委托事項。它包括三層含義:勤勉關註、親自執行和完成委托事項。“勤勉註意”要求代理人在履行合同時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勤勉、謹慎、合理和盡責地維護客戶的利益。例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該符合客戶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索賠,以避免對客戶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和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奮關註的隱含意義。委托人基於對代理人的個人信任而委托。未經被代理人許可,代理人必須“自己”辦理有關事項,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履行委托事項”是指代理人必須嚴格服從委托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示的具體規定執行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客戶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客戶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設法查明客戶的真實意圖,無論如何,他必須理性和謹慎地善意解釋他的指示。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預先規劃和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進行清晰的解釋,特別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和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註意。(2)如實傳達已知信息的義務。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被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以便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代理人應當將被保險人告知的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代理人知道但未告知保險人的,視為保險人知道,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及時通知危險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將風險增加的情況和保險事故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以便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移交文件的義務。代理人應及時移交相關文件,尤其是保險申請。因為保險單的交付時間決定了合同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確定,從而決定了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機構收取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可以在業務範圍內收取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款項全部交給保險人,以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固有的道德風險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許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要解決這壹問題,僅在代理合同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這裏,我們不得不訴諸誠信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代理人必須在任何時候忠實地為其客戶處理保險事務,並基於客戶的利益向其提供客觀、獨立和最佳的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真誠地為委托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采取與保險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行動,因為“處於受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將自己置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向投保人告知保險人的信譽、經營狀況、所提供險種的優缺點、存在的風險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信息等影響保險合同訂立的相關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商的保密義務。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為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自己不想讓外人知道的財產和個人健康情況告知代理人,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知道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以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通知代理人重要事項的義務。保險合同履行期間,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因某種原因發生變化。如果這種變化會影響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目的的實現,代理人有告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被保險人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3)根據默示原則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踐中,為了順利實現保險合同目的,除了代理合同中的明示義務外,代理人還應按照法定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壹定的義務。這壹義務被雙方默認並成為合同內容的壹部分。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種類型:壹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訂立合同。代表保險人和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保證其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訂立合同。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權都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的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求,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對保險代理人違反默示保證提起訴訟,保險代理人對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壹種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索賠。如果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代理人為委托人處理索賠事宜,是否將該義務視為保險合同中的默示條款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從慣例、市場慣例和理論上保險人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聯系的事實可以推斷,該義務是合同中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根據保險代理人的特點,代理人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往往掌握大量的原始材料,並按照通常慣例保存證明索賠的文件,因此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被保險人解決索賠糾紛。
⑷禁止性義務
為進壹步規範保險代理人行為,督促其恪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對客戶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其投保;(二)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便利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三)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或者向投保人作虛假保險申報,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四)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費回扣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者降低保險費率;(6)不超越授權範圍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串通,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絕不偽造或傳播虛假信息,或使用其他手段損害同行的聲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