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四條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應當免費提交。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交壹式兩份;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交目錄。
應當提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按照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範圍執行。第五條由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報送。由市、縣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項目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提交:
(壹)測繪範圍跨省或者市行政區域的,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二)測繪範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三)縣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範圍,向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第六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上壹年度的測繪成果數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上壹年度的測繪成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於次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自接收測繪成果資料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測繪成果檔案和數據庫,並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安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定期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開發利用規劃,組織測繪成果公眾版的加工編纂,推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數據交換機制,對地理信息資源進行統壹管理和交換,提供公共服務。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服務地圖網站,及時處理、整合和集成相關部門交換的專題地理信息,確保地理信息數據的現狀,實現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第九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本省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資源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統壹數據格式。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獲取測繪成果。第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交通、水系、地名、土地覆蓋範圍、邊界等地理信息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設備,加強省級地理信息動態監測、統計和分析,提高省級地理信息服務能力。第十壹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我省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並報測繪成果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我省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①使用申請表;
(二)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定代表人證明(首次申請);
(四)屬於財政投資項目的,應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非金融投資項目的,應提交項目合同、委托書等合法有效文件。第十三條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下列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
(壹)省內國家平面、高程控制網和D級空間定位網的成果;
(2)國家基本比例尺1: 5000、省基本比例尺1: 10000的地形圖、視頻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省內基礎航空攝影獲得的數據、影像等信息,以及基礎地理信息獲得的遙感信息;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基礎測繪成果;
(五)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