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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的歷史發展史
《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出版後,立即在當時的歐洲大部分地區流行起來。許多歐洲國家接受了它的影響,要麽直接將其作為自己的民法典,要麽以它為基礎制定自己的民法典。近百年來,歐洲沒有壹部民法典能與法國民法典相媲美。這種情況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才得以改變。

《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的地位不同。在開創現代民法歷史和為資本主義社會鋪平道路方面,《德國民法典》不能與《法國民法典》相提並論,但在其他壹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實比《法國民法典》有壹些優勢。壹些比較法學家將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律體系稱為“羅馬法系”,將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律體系稱為“德國法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6?1《私法領域比較法導論》茨威格特和h .凱茨合著),從而使《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並立。

就歷史地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而言,《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提並論。《法國民法典》是壹部革命性的法典,它開創了壹個時代,被公認為資本主義初期的典型法典,是資產階級對封建階級的勝利。《德國民法典》是壹部保守甚至保守的法典。《德國民法典》是在自由資本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產生的,但它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征(這些問題將在下文中詳細討論)。對於德國本身來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壹項任務——統壹德意誌帝國的私法,但未能推動德國社會向前發展。然而,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晚了壹百年。在過去100年法典編纂和法律(特別是民法)學術發展積累的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它在法典編纂技術和民法發展方面都取得了顯著進展。這是我們在研究兩部法典時應該註意的。這兩部法典從不同方面為法理學做出了貢獻,它們受到本國人民的喜愛和世界各國法學家的贊揚。因此,這兩部法典都成為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傑作。

就我們中國人而言,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更接近我們。從民國初年到現在,中國(包括現在的臺灣省)的民法壹直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中國民法學者從德國民法中汲取的營養遠遠多於從法國民法中汲取的營養。在中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優於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從中國法學期刊上的論文和翻譯中可以看出這壹點)。當然,我們永遠不應該忽視法國民法典,尤其是它所確立的自由和解放精神。然而,從發展中國民法研究和建立中國民法體系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關註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在德國被稱為“BGB”【1】。與法國民法典不同的是,它被稱為法國民法典,沒有像拿破侖法典那樣的光榮名稱。因此,盡管德國的國家制度和名稱發生了幾次變化,但這部民法典在自己國家的名稱卻沒有改變。但是,我們從《德意誌帝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中國民法典》中命名,而《德國聯邦民法典》和《中國民法典》則簡稱為《德國民法典》。在過去的100年裏,法典的內容當然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與法國民法典壹樣,其外觀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本節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仍局限於原來的情況,不如後來的修訂。

二、制定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與《法國民法典》不同。法國是壹個單壹國家。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全國各地實施的法律各不相同,有些地區沒有法典。因此,法國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說是從零開始。在德國,由於德意誌帝國由各種“州”組成,這些州已經有了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國的前身,如關稅同盟和北德意誌聯盟,也有壹些統壹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國民法典》想要統壹的不是無數的“地方法”或“城市法”或習慣法,而是這些“國家”(王國和公國)。這樣,《德國民法典》就是在這些州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的。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壹無所有的平坦土地上建造房屋,而是在這些州法律的基礎上建造更大的建築物。因此,《德國民法典》起草者的重要任務之壹是收集所有這些現有的良好法律,對其進行比較和研究,並找出最合適的信息【2】,以便建造這座大樓。

其次,《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與《法國民法典》的制定在學術基礎上有所不同。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國民法典晚了壹百年。在這壹百年間,德國民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制度也在不斷湧現。這樣,壹些在制定《法國民法典》時沒有出現或不成熟的概念、理論和制度就成為《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就是在這兩個方面的基礎上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