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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包裝上只有QS標誌沒有編號是否符合規定?
只有QS標誌而沒有號碼並不違反規定。因為這壹項不是標簽的強制要求。

預包裝食品通用標簽標準。

GB 7718-2004

本標準的5.3為推薦標準,其余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采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Codex Stan 1-1985(由1991、1999修訂),並參考美國聯邦法規101。

本標準取代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本標準與GB7718—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並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並進行修訂和補充;

-“強制性標註內容中的字符、符號和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見4.8);

——增加了“成分表中可以使用的類別名稱”(見5.1 . 2 . 2 . 2);

——增加了“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註要求”(見5.1.4.3)和“凈含量字符的最低高度要求”(見5.1 . 4 . 4);

——增加了標示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或受托加工預包裝食品單位名稱和地址的要求(見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類別(見5 . 2 . 1);

增加了“包裝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GB 7718-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準之壹,相應的國家標準包括: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和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工作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宇、王燕菁、王美玲、白德美、田、田明富、許、楊桂芝、楊曉明、張立軍、陳、、、董紅艷、冀超、簡、林立南。

本標準取代的先前版本如下: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性內容(見5.1);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性內容的豁免(見5.2);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可選內容(見5.3)。

本標準適用於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包裝食品標簽。

2份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對於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所有隨後的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12493食品添加劑分類與代碼

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倒入)容器並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

3.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和所有描述。

3.3

原料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並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3.4

加工助劑

加工助劑

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但在加工、制備或處理過程中用於實現某種工藝目的的物質或材料(不包括設備和器具)。

3.5

出廠日期

制造日期

食物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3.6

包裝日期

交發日期

食品包裝(倒入)包裝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位的日期。

3.7

最低耐久性日期

最佳飯前時段

最低適用日期最低耐久性日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保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並保持了無需在標簽中說明或已說明的獨特品質。過了這段時間,預包裝食品在壹定時間內仍可食用。

3.8

保質期使用日期

建議的最後消費日期、到期日期。

在標簽上註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終止食用預包裝食品的日期。過了這個日期,預包裝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預期的質量特征,不應再食用。

3.9

主顯示布局是主顯示面板。

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最容易觀察到包裝或包裝容器上的布局。

4基本要求

4.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2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很容易識別和閱讀。

4.3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當通俗易懂、準確並有科學依據;不得標註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4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引人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和圖形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5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使用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或符號,使消費者將所購買的食品或該食品的某種特性與另壹種產品相混淆。

4.6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

4.7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但不包括註冊商標。

4.7.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4.7.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生產廠家和地址,國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外國註冊商標除外)。

4.8當包裝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識內容的字符、符號和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4.9如果內包裝或容器上的全部或部分強制性標簽內容可以通過外包裝清晰識別,則相應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簽。

4.10如果直接交付給消費者的內包裝(或容器)之外還有另壹個外包裝(或大包裝),則只能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註強制性標簽內容。

5標記內容

5.1強制性標簽內容

5.1.1食品名稱

5.1.1.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明確標註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1當食品的壹個或多個名稱已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時,應選擇其中壹個或等效名稱。

5.1.1.1.2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名稱的,應當使用不誤導、不使消費者混淆的通用名稱或者通俗名稱。

5.1.1.2可以標有“新創造的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5.1.1中規定的任何壹種應標在標明名稱的旁邊。

5.1.1.2.1當“新創造的名稱”、“奇怪的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品牌名稱”包含容易使人對食品屬性產生誤解的詞語或術語(詞)時,應使用相同的字號在指示名稱附近標記食品。

5.1.1.2.2當食品真實屬性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而容易對食品屬性產生誤解時,食品真實屬性專用名稱也應采用相同的字號標註。例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和“飲料”以及“巧克力夾心餅幹”中的“巧克力”和“夾心餅幹”都應該使用相同的字體大小。

5.1.1.3為了避免消費者對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備方法產生誤解或混淆,可以在食品名稱之前或之後附加相應的單詞或短語。例如幹燥的、濃縮的、重構的、煙熏的、油炸的、粉末狀的和顆粒狀的。

5.1.2成分表

5.1.2.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當標註配料表。只有單壹成分的食物除外。

5.1.2.1.1配料表的標題應為“成分”或“配料表”。

5.1.2.1.2制作或加工食品時,各種配料應按降序排列;添加量不超過2%的成分可以不按降序排列。

5.1.2.1.3如果壹種成分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其他成分組成的復合成分,則應在成分表中標註復合成分的名稱,後面加上括號,並按添加量的降序標註復合成分的原始成分。當壹種復合配料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且其添加量低於食品總量的25%時,無需標註該復合配料的原始成分,但對最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逐壹標註。

5.1.2.1.4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添加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明。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成分不需要貼標簽。

5.1.2.1.5可食用包裝還應在配料表中標註原始成分。如食用膠囊、糖果糯米紙。

5.1.2.2各種配料應按5.1.1標註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5.1.2.2.1甜味劑、防腐劑和著色劑應標註特定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根據GB 2760標註特定名稱或類別名稱。當食品中添加兩種或兩種以上著色劑時,可以標註類別名稱(著色劑),後面加括號標註GB/T 12493中規定的代碼。例如,添加了姜黃、菊花黃提取物、誘惑紅、金櫻子棕和玫瑰茄紅的食品可以標註為:“著色劑(102、113、012、131、65438。

5.1.2.2.2以下食品配料可根據表1按類別名稱進行標註。

5.1.2.3當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料已改為其他配料(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和醋)時,可將“配料”和“配料表”替換為“原料”或“原料及輔料”,並按5.1.2.1。

5.1.2.4食品制造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劑無需在配料表中標註。

5.1.3成分定量標簽

5.1.3.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壹種或幾種有價值和特征的成分,則應註明所強調成分的添加量。

5.1.3.2同樣,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壹種或多種成分的含量較低,則應註明所強調的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食品名稱中提到的壹種成分在標簽上沒有特別強調,不需要在成品中標明壹種成分的含量。添加量很少,而且只是作為香料的配料使用,沒有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在成品中標明香料的含量。

5.1.4凈含量和排水(固體)含量

5.1.4.1凈含量標簽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450克”或“凈含量450克”。

5.1.4.2包裝(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應當按照法定計量單位以下列方式標註:

A.液體食物,體積為-l(升)、mL(毫升);

B.固體食品,消費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體或粘性食物,有質量或體積。

5.1.4.3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在表2中註明。

5.1.4.4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5.1.4.5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列在包裝或容器的同壹顯示頁面上。

5.1.4.6容器內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凈含量外,還應標明瀝幹物質(固體物質)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5.1.4.7如果同壹預包裝中含有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應標明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以及凈含量。它不包括不以大包裝出售的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5.1.5制造商和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1.5.1應標明食品生產、包裝或經銷單位的合法註冊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

5.1.5.1.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應當標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5.1.5.1.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生產基地,可以標明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也可以只標明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5.1.5.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對外銷售的,應當註明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5.1.5.2進口到預包裝食品中時,應當註明原產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1.6日期標記和儲存說明

5.1.6.1應明確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保質期也可附後。如果日期由“看到包裝的壹部分”標記,則應標記包裝的具體部分。

不得粘貼、印刷或篡改日期標記。

5.1.6.1.1日期應按年月日順序標註。如2004 01 15(用間隔字符分隔);20040115(不帶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符分隔);六月65438+十月65438+2004年五月。年號壹般應標有4位數字;難以標註4位數字的小包裝食品可以標註2位數字。

5.1.6.1.2保質期或儲存期應以下列方式之壹標示:

針對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吃”或“最好在之前喝”;

“最好在之前”、“最好在之前吃”或“最好在之前喝”;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飲用……”;

“保質期(到)。。。。。。;

保質期為××個月【××天(天),××年】。

對於保質期而言

“飯前吃”或“飯前喝”;

“在這個日期之前吃飯……”或“在這個日期之前喝酒……”;

“保質期(到)。。。。。。;

“保存期限××個月”【××天(天),×年】。

5.1.6.2食品的保質期或者儲存期限與儲存條件有關的,應當標註食品的具體儲存條件。

5.1.7產品標準號

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預包裝食品除外)應當標註已經備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代碼和編號。

5.1.8質量(品質)等級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當標註質量(品質)等級。

5.1.9其他強制性標簽內容

5.1.9.1輻照食品

5.1.9.1.1經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處理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字樣。

5.1.9.1.2任何經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處理的成分均應在成分表中註明。

5.1.9.2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識應當符合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5.2免除強制性標簽內容

5.2.1以下預包裝食品可免於標註保質期:

酒精含量為10%或以上的飲料和葡萄酒;醋;食用鹽;固體糖。

5.2.2當包件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只標明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原產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免除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包裝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5.3非強制性標簽內容

5.3.1批號

如有必要,可以標記產品的批號。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標明容器的打開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飪方法、補液方法和其他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能量和營養素

如果標註了能量值和營養素含量,則聲稱營養素含量水平、營養素含量比較和營養素功能應符合GB 13432-2004的規定。

QS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縮寫。帶有QS標誌的產品表明該產品已通過強制檢驗,允許進入市場。這就是以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為基礎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具體而言,所有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通過強制檢驗,在最小銷售單位的食品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在出廠銷售前印刷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QS”標誌)。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不得銷售。從2004年6月5438+10月1開始,中國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麥粉、醬油和醋五個食品行業實施了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QS和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質量安全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食品汙染。目前,隨著各種化學品的不斷生產和應用,有害物質的種類和來源越來越復雜。這可能造成天然有害物質、環境汙染物、濫用食品添加劑以及加工、儲存、運輸和烹飪過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被汙染的食品食用後可能會影響食品的特性,還可能引起消費者慢性中毒甚至急性食物中毒。目前,動物肉類激素和獸藥殘留汙染是主要問題之壹。

第二是新技術帶來的質量問題。如食品添加劑、生產配方、介電輻射食品、轉基因食品等。這些新技術生產的食品會對人體產生什麽樣的影響,需要壹個認識的過程。

第三是濫用食品標簽。壹些無良商販經常使用食品標簽欺騙消費者。不法商販濫用食品標簽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偽造食品標簽,如偽造生產日期、冒用廠名廠址、冒用質量標簽等;(2)缺乏警示說明;(三)虛假註冊食品的功能或者成分,誇大宣傳食品不具有的功能或者成分;(4)缺乏中文標識,進口食品甚至部分國產食品,使用外文標識,使國人無法識別。

解讀《QS》

據了解,食品質量安全的本意是指食品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程度。食品質量關系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食品原料、包裝或者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過程中不能出現質量問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是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只允許具備特定條件的生產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只允許具備特定條件的食品生產和銷售的監管制度。

符合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要求的食品將標有QS標誌,QS標誌是質量安全的英文縮寫。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包括三項具體制度。

壹是實施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制度,對具備生產條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允許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允許生產食品。這確保了企業能夠從生產條件上生產出符合質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對企業生產的食品實行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並強制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委托檢驗。這有利於保證產品的質量。

三是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實行市場準入標誌制度,對檢驗合格的食品加貼或印制QS標誌。沒有這個標誌的食品不允許進入市場銷售。這樣有利於群眾和執法部門的識別和監督。

QS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正式啟動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試圖徹底扭轉當時國內食品質量只有壹半合格的窘境。

簡單來說,準入制度是指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食品質量達到安全標準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從原料、生產設備、工藝流程、檢驗設備和能力等10個方面制定了嚴格而具體的要求。只有同時通過“十關”審核的企業才允許生產食品,檢驗合格後才能帶著QS標誌進入市場。從源頭上提高了生產企業進入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大量達不到準入要求的小企業、小作坊不得不關門或轉產。

對於獲得生產資質的食品企業,準入制度還明確制定了檢查、年審、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回訪等具體後續監管措施,確保獲證食品的合格率和信心。壹旦發現質量問題,企業只有壹次整改機會,如果再次被發現,將面臨“死刑”。

2002年,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米、面、油、醬油和醋最先被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最終只有壹半的產品跨過了準入門檻。自2003年以來,還啟動了肉制品、乳制品、飲料和方便面等23種食品的市場準入。

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宣布將在年底前對28種加工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市場準入審查,這也意味著經過5年的努力,我國所有加工食品都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 * *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8.7萬余份,獲證企業產品市場占有率達90%,查處取締無證生產企業6萬余家。國家質檢總局統計數據顯示,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實施後的食品合格率比實施前平均提高了30個百分點。

QS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03年7月8日頒布實施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國務院食品藥品安全工程的具體舉措。《辦法》明確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加工相應食品;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屬於無證生產;檢驗不合格和未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要生產條件,並按規定程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外,任何單位不得附加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辦法》規定,通過必備條件審查和認證檢查並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程序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經必要條件審查或者認證檢查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出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並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簽發之日起,該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受理通知書》自動失效。企業應當自收到《食品生產許可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立即整改,兩個月後可以再次申請取證。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口食品衛生註冊證和註冊證的企業,或者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於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原則簡化或免除對企業必要條件的審查。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應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如果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損壞或不可抗力而丟失或無法識別,應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發表聲明,並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換證申請,按規定辦理換證手續,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