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和歸屬
根據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權利所有權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民行使,具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土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中,已經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條進壹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範圍,包括:(1)城鎮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和購買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被組織土地上的農民集體移民後,原屬於被移民農民所有而不再使用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禁止轉讓土地所有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轄土地進行登記。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制使用制度。除國家批準的劃撥土地外,所有新增土地和原使用土地如果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並進行市場交易,將在壹定期限內有償使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
這裏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實行耕地保護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同時,還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且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復耕,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復耕;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土地利用規劃和國家制定的統壹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具體來說,它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鄉農民集體中的壹個,這取決於集體土地的實際情況。
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本村農民集體,具體負責壹定範圍內集體土地管理的組織。
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按照這個辦法進行登記。登記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準,集體土地權屬證書上顯示的權屬主體為權利人。
《憲法》第10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10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第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按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兩個以上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