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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查處外,還應當依照本規定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6543.8萬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6543.8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不滿65438人,或者65438人以上不滿50人重傷,或者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職責。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救助第八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在無法聯系到本單位負責人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四川和外省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654.38億元以下的壹般事故除外),中央財政應當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並同時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事故,每級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壹)壹般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在654.38億元以下的事故除外)向設區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重大事故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報國務院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十條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接到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壹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事故單位的概況;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現場;

(三)事故簡介;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事故報告後如有新情況,應及時報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