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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疫情防控違法行為及法律後果
衡陽疫情防控違法行為及法律後果

1.任何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的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其佩戴口罩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居民小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驗和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通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打卡或者其他方法拒絕配合或者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5.居民拒不配合封閉管理,違反健康管理指引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色和紅色的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測或集中隔離觀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性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內設置輔導班、棋牌室、麻將館,違規銷售感冒發燒藥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後,不按規定接受健康監測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或者隱瞞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過程中,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消殺工作,經勸阻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不配合疾控、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對惡意囤積、哄擡價格、牟取暴利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在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隨意丟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設備、醫療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汙染環境罪。故意從新冠肺炎釋放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和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如何處理拒絕或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患者或疑似患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8.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不聽勸阻者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5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體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場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場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定罪並依法嚴懲。

2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擡口罩或者其他疫情防控急需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互聯網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而幫助傳播、散布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被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