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護1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市場的擴大,雇主變得越來越挑剔,許多人失業了。
壹些雇主認為法律對全職工人的規定過於嚴格,無法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壹些雇主將其就業轉向兼職工人,這樣雇主可以有更多的福利,而中國對兼職就業的規定並不全面,對兼職工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並不明確,因此這些雇主看到了這壹點。這是法律的漏洞,所以我們應該通過法律來保護兼職人員的權益。因此,我國應完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以法律保護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
壹。非全日制就業概述
非全日制就業是相對於全日制就業而言的,那麽非全日制就業是如何規定的呢?兼職也是勞動關系的壹種表現形式。
在國際勞工組織《非全日制工作公約》中,對非全日制就業已有明確定義:非全日制就業又稱非全日制工作,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少於可比的全日制正常工作時間,並可與多個雇主建立勞動關系的壹種就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還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定義: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員工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在同壹用人單位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業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針對加班工作時間的問題
從《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對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有規定,但對用人單位每日或每周工作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是否應按加班計算並支付報酬沒有相關規定。
這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加班工資支付問題
通過《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最低規定,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但對於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最低規定或者支付期限超過十五日的法律後果並沒有規定。
因此,在現實中,許多雇主經常拖欠工人的工資,因為他們不必擔心法律懲罰。
妳可以隨時拖欠工人的工資。
(三)非全日制職工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就勞動期間受到的傷害要求相應的賠償,因為這是工傷,但誰應該為勞動者支付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費?
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導致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可依,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護。
(四)對於任意終止勞動關系問題
從《勞動合同法》第71條不難得知:首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不經對方同意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實質性條件;第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對方。
從人權法的角度來看,沒有任何程序或任何理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侵犯了勞動者?職業穩定權(勞動者職業穩定權是指勞動者不受不公平待遇的權利,被雇傭的勞動者可以用這壹權利為雇主的不公平解雇進行辯護)。
三。完善非全日制就業的法律思考
對於我國來說,對勞動者的保護起步晚於國外,發展時間也相對較短,因此我國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並不完善,因此我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點完善我國非全日制用工的缺陷:
(壹)完善立法缺陷
1.澄清工作時間的問題。
首先,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應以相應的全日制努力工作者的工作時間為基礎,加班工資應按全日制勞動者計算。
如果妳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妳也應該按照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標準計算妳的工資,就像全職員工壹樣。
其次,對於全職工作時間超過規定工作時間的工人,應給予加班費。
最後,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的非全日制工人應被視為全日制工人,應按照全日制工人的待遇支付工資。
2.對於勞動工資的提高。
首先,應該在法律上明確非全日制工人和全日制工人的工資是同工同酬。
此外,在法律上明確,如果非全日制工人的工資與全日制工人的工資不相等,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必要時可以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必要的行政措施。
3.完善職工保險。
在法律層面上,應明確由用人單位繳納,兼職人員無房可為其提供住房公積金,使其有穩定的住所。
4.勞動關系解除問題的完善
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勞動中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查明後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會給予勞動者壹定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可以相應減輕相應的責任。
(2)完善監督機制。
1.加強行政機關的監督
加強行政機關對非全日制用工單位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用工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對屬實的案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2.加強對工會的監督。
加強對工會組織的監督,工會組織應嚴格堅持中立和不偏袒的原則,從而真正維護和代表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利益。
3.通過新的網絡平臺進行監督。
當今社會,網絡發展的速度相當快,網絡傳播的速度也相當快。基於此,我們可以以網絡的形式進行監督。如果有人在生活中發現兼職用工單位存在違法用工行為,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4.加大廣大市民的監督力度。
俗話說:人多力量大。
在整個監督體系中,可能存在行政機關和工會無法監督或遺漏的地方,但如果廣大市民發現了,也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兼職也在迅速發展。只要我們能抓住兼職並利用好它,它也是解決就業困難和增加勞動者收入的壹種方法。
因此,我們應該完善兼職制度,讓人們過上更好的生活。
註意事項:
魏,男,漢族,江西吉安人。貴州民族大學研究生院法學碩士,2013。
興。勞動合同法詳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第235頁。
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艾德·李步雲。人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228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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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保護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章第三節以特別規定的形式構建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框架,但僅有五條法律規定不足以應對勞動力市場的快速發展。
由於我國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法律規定較為零散,人們對其缺乏了解。
本文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分析了現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不足,並借鑒國外經驗,提出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文章旨在提出相對合理的意見,促進勞動者權益保護,維護勞動力市場穩定發展。
關鍵詞非全日制勞動;現狀影響;缺陷不足;制度建議
壹.導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三節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專門界定,並對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勞動合同、試用期和解除勞動關系等作了詳細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多樣化、靈活的就業方式不斷湧現並迅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就業不斷增長。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已成為我國主要就業方式之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非全日制用工在緩解我國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增加就業崗位、適應用人單位用工需求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
由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缺陷,在壹定程度上導致勞資關系緊張,催生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加劇了就業的不穩定性。
可以簡單地分析,非全日制勞動已逐漸成為世界上主流的就業形式之壹,而非全日制勞動問題不僅涉及勞動者個人,還影響著壹個國家就業市場的穩定和發展,甚至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繁榮。
分析當前就業形勢和相關法律法規,我國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亟待完善。
因此,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就業市場現狀和法律規定,並與國外相關規定進行比較,探討我國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問題。
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概述
(壹)中國勞動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
中國非全日制用工的發展只有30多年。壹般認為,中國非全日制用工的起點是改革開放,但其後的發展速度相當快。
雖然非全日制用工在世界範圍內已被廣泛而迅速地采用,但目前尚無統壹標準,界定標準通常以門檻原則為基礎,以認知理解原則為補充。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計時工資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日平均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界定。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五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十小時?有更嚴格的定義標準。
(二)兼職勞動的影響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從勞動者方面看,可以增加就業崗位、增加就業機會、拓展就業渠道、降低就業率,滿足勞動者對工作和生活的雙重需求。
同樣的兼職工作可以容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人,這可以擴大就業容量,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為工人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有助於減少失業。
大部分兼職人員都是女性,這恰恰說明女性在求職時需要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而兼職正好可以滿足她們的需求。
其次,從用人單位方面來說,可以滿足企業靈活多樣的用人需求,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最終達到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