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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專業婚姻法律師個案研究

個案分析

1.70多歲的張對他的四個受撫養子女提起訴訟,要求法官判令他的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承擔自己的撫養費。經查:張某生育了兩個女兒和壹個兒子(長子)。小女兒3歲時,由張和前妻送給鄰居王夫婦撫養。最小的兒子是張和李再婚時李帶來的(當時他3歲),與母親李和張生活在壹起。

庭審中,長子拿出五年前與張某達成的協議:放棄繼承張某的房屋,同時不承擔贍養張某的義務。所以大兒子表示不願意贍養父親。小兒子認為自己是繼子,與張某沒有血緣關系。況且他的生母早已過世,他沒有贍養繼父的義務。大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嫁到了外地村,沒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小女兒認為自己沒有贍養生父張的義務。

問:關於四個孩子的辯護,如果妳是本案的法官,妳如何判斷?理由和依據是什麽?

原告:孫謀,男,55歲,住臺灣省高雄市。現居廣東佛山。

被告金,女,31歲,廣東省佛山市個體經營者,現住佛山市某區。

原告孫某於5438+0998+年6月從臺灣省回廣東探親,於35438+年5月在佛山經人介紹與被告金某認識,並於365438+年3月0日登記結婚(雙方均再婚)。結婚登記當天,原告從銀行取出自己的65,438美元+0.65,438美元+0.000美元交給被告,說要給自己的新婚住所買壹套房子。很快,金某在富達花園買了壹套兩居室的房子,房子價值98098元。1998年9月,頒發的產權證以孫的名義登記。此外,原告送給被告壹條金項鏈、壹對金耳環和三枚金戒指。婚後,雙方還購買了壹臺25英寸的彩電和壹個組合櫃。婚後夫妻感情依然很好。孫某生病期間,金某陪同孫某到醫院看病並照顧孫某。同年5月底,孫返回臺灣省。1998 10月中旬,孫從臺灣來到佛山。在幾年的共同生活中,孫發現金經常因公早出晚歸,對自己很冷淡。後來,他發現金某另有情人,並多次與第三者通奸。2001年5月,金與第三者通奸,導致懷孕,並前往醫院進行人工流產。孫某得知後於2001年6月向佛山某區法院起訴離婚,並私自更換防盜門。不準他回家,要求金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並主張將兩居室商品房及所有黃金首飾判給自己。

被告金某不同意離婚,認為原告沒有理由起訴離婚。在原告生病期間,他盡到了作為妻子的責任。而且,如果法院判決離婚,我主張“富達花園”商品房壹套是孫送給我的結婚紀念品,應屬於我;黃金首飾是孫婚前送給我的禮物,應該也是我的。同時,我認為是因為孫某勸自己婚後辭去國家機關工作,使自己沒有住房也沒有固定收入來源,並要求孫某對我進行經濟補償。

經法院查明,孫某在結婚登記後確實出資1.1.00萬美元購買了壹套商品房,購房目的為婚後共同生活。1998年6月,孫建議金辭去正式工作去做生意。8月中旬,金某辭職去商場租櫃臺做服裝生意。1999 65438+2月,當購物中心收回租用的鋪面時,金失去了生活來源,住房困難,現在他住在哥哥家裏。有證據表明金確實犯了通奸罪。金首飾是孫婚前送給金的。

問:

1.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孫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2.如果法院立案,是否應該允許雙方離婚?

3.兩居室商品房應該屬於什麽樣的財產?如果妳是法官,妳會如何評判房子?

4、黃金首飾應該判給哪壹方?

5.被告是否應當對原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6.原告是否應支付被告生活費?

3.王天寧(男)和孔(女)婚後育有五個子女。1998房改時,他們以10000元的價格買下了H市G區的這套兩居室。孔死了。長子王不幸病重,於2006年4月去世。2006年5月,王天寧和蔣莎相遇。同年6月,他們結婚了。住在王天寧在H市G區的房子裏。

孩子們對父親王天寧的再婚非常不滿。2006年底,的二兒子和二女兒把王12歲的兒子送到他的祖父那裏生活,理由是他沒有父親,沒有人照顧他。2002年春節,孩子和父親王天寧的矛盾激化了。孩子們威脅要繼承母親的財產,雙方有時會吵架。2002年5月,已經身患癌癥的將王的兒子送到祖父母家撫養,並在未告知子女和的情況下,將H市G區的房子(654.38+20萬元)出售,並在J區購買了另壹套房子(654.38+20萬元)。2002年8月,四個孩子找到了父親和繼母的新住處。2002年9月,孩子們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

在試驗中有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1,子女提出母親的遺產是房產,而繼承意味著她可以進來居住。妳認為上述說法正確嗎?

2.母親去世後,子女可以立即要求繼承遺產嗎?遺產分割有時間限制嗎?

3.既然原來的房子已經賣了,母親的遺產如何確定?

4.雙方均認可王天寧除j區房產外無其他財產的事實。子女如何獲得遺產?

第四,韓寒沒有孩子,但他有壹個非常豐富的家族企業。1982韓養子名叫。1993年2月,韓棟去外地謀生並結婚。他不想回老家,也不想和韓住在壹起。因此,韓多次寫信給看望生病的父親,但沒有回來。韓覺得這個幹兒子很難依靠。與其指望他贍養老人,不如和鄰居簽訂遺贈扶養協議。1994年3月,在村委會相關領導的見證下,韓與村民簽訂了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對韓的出生、撫養和死亡負責,他死後,他的所有財產都歸。1995年7月,韓病危,他覺得他在那個年齡的所有財產都屬於李大勇。突然,他想到曾經的知己牛傳山生活貧困,急需幫助。臨死前,他不妨給他留下壹些財產。韓寒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的壹半給了牛傳山。同年8月1日,韓去世,按約辦理了韓的喪事。半個月後,牛傳山帶著遺囑找到李大勇,要求得到壹筆遺產。這時,韓棟也火速要求繼承遺產。

問: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5.1995期間,王懷安與鄰村的陳麗達達成書面收養協議,將他們的兒子王小明(4歲)送給陳麗達收養。王小明被收養後,她改名為陳曉明。她受到養父母的喜愛,並與親生父母保持聯系。2003年,陳曉明因逃學被養父母責罵。他很不服氣,和養父母吵了起來。陳麗達打了他壹耳光,陳曉明憤怒地回到了親生父母的家。陳麗達幾次去王家找陳曉明,請他回家。陳曉明拒絕回家,並提出與養父母斷絕關系。兩個月後,王懷安夫婦提出解除收養關系,遭到陳麗達夫婦的反對。經鄰居調解,陳麗達夫婦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要求王懷安夫婦賠償八年來支付的兒童保育費***15000元。安夫婦認為終止收養是因為陳家虐待,所以他們無法支付撫養費。雙方無法忍受對方,於是對簿公堂。

問: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王懷安夫婦應該賠償陳麗達夫婦照看孩子的費用嗎?(回答問題時請簡要說明)

6.胡偉和劉英在1997年結婚,他們生了壹個兒子,現在6歲。胡偉夫妻的性格和愛好差距很大。此外,胡偉在外做生意,很少照顧家人。雙方經常發生沖突。胡偉在外面找了個“小三”,並向劉英施壓,讓她同意離婚。劉英堅決不同意離婚。5438年6月+2004年10月,胡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英離婚。壹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劉英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庭審期間,劉英要求胡偉支付她的離婚損害賠償。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兒子由劉英直接撫養,胡偉可以定期探望兒子。為了報復胡偉,劉英拒絕胡偉探望兒子,並數次將兒子搬到朋友家躲避胡偉的探望。胡偉很生氣。離婚後,劉英發現胡偉在離婚前將夫妻的部分存款轉移到“小三”名下,劉英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1)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法院應如何處理劉英要求胡偉支付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2)劉英拒絕執行胡偉探望兒子的決定。胡偉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嗎?應該如何執行?(3)劉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七、寧劍和李菲是堂兄弟,他們從小就關系密切。長大後更是意氣相投。他們不顧父母的強烈反對,堅持結婚。2006年7月,他從福建大學畢業後去了南方的某個地方工作。2006年6月,李菲也去了那裏。他們向婚姻登記處隱瞞了他們的真實親屬關系。領了結婚證。2002年春節,兩人向親朋好友宣布已經登記結婚。雙方的父母都認為後果很嚴重,非常焦慮,因此向律師尋求建議。律師告訴他們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婚姻。此外,宋健和李菲結婚後,他們存了2萬元。

根據本案的事實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律師說法是否正確?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嗎?

(2)2萬元存款怎麽分?

八。瀟雅(女)的母親於2001年2月因病去世,留下遺產20萬元。瀟雅的遺產沒有因為與其他繼承人的分歧而被分割。瀟雅和趙薇於2002年8月登記結婚。趙偉在結婚登記前購買了壹臺背投電視機供夫妻二人使用。2003年6月,瀟雅獲得了她母親8萬元的遺產份額。

2003年8月,瀟雅生下了壹個女兒,趙薇對此非常不滿。夫妻關系開始緊張,經常吵架。同年6月5438+10月,趙薇與本單位女同事李華同居,夫妻關系進壹步惡化,難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瀟雅向法院起訴離婚。趙薇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發生了爭執。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法院是否應該判決他們離婚?

(2)如果雙方離婚,女兒應該在哪裏撫養?

(3)瀟雅的8萬元遺產應如何分割?

(4)背投電視如何劃分?

9.崔和劉蓮是個體工商戶,經常外出經商。3月,1993,崔夫婦到廣州進貨後就再也沒有回來。無奈之下,崔的父母於今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崔、劉蓮死亡。法院於8月1998宣布兩人死亡。崔和劉蓮的兒子崔靜(7歲)與祖父母生活在壹起。2000年,崔靜的祖父母年紀太大,無力撫養崔靜,他們決定收養崔靜。2000年底,崔靜的祖父母與王玉山簽署了收養協議並辦理了收養登記。2001年初,崔夫婦突然出現,隨後崔以收養人不合格、崔靜不符合收養條件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萬玉山與的收養關系無效。

根據案例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崔靜符合被收養人的要求嗎?

(2)崔敬祖的父母是否符合送養條件。

(3)收養關系是否有效。

(4)收養關系能否解除?

十、李樹剛以捕魚為生,有壹棟二層小樓,***12房間。他的女兒李玲結婚多年,交往頻繁。長子李全喜用自己的商業收入建了四棟房子,成了壹家人;李全喜的前妻很早就去世了,留下了她的兒子李山;在妻子任平之後,他生下了李林。李山是壹名復員軍人。為了組建壹個小家庭,他還用復員費買了兩套新房。妻子何慧和女兒李傑。李樹剛的二兒子李全興已經去世,他的妻子王帶著兒子再婚。李樹剛的壹個朋友宋健曾經幫助過李樹剛。李樹剛想給宋健壹筆錢,但他沒有接受。李樹剛寫下了字據,並在他死後將他家的兩個房間給了宋健的兒子宋明。今年年初,李樹剛、李全喜和李山出海捕魚,他們的船在臺風中被毀,有人死亡,但他們的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葬禮結束後,死者親屬就房產分割問題發生爭執。李玲認為哥哥已經去世,自己是李樹剛的獨生女,要求繼承李樹剛的12房屋;任平認為李玲是已婚婦女,不能回娘家。她是李樹剛的喪偶兒媳,所以房子應該由她和李林繼承。此外,她還認為李珊也是她的兒子,並且她也有權繼承李珊的房產。何慧不同意他們的觀點。她和李潔都要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遺產。在得知這筆遺產後的三個月裏,宋和明壹直沒有表明自己的態度。但是,在發生糾紛時,它也提出了分割遺產的要求。

q:(1)請指出本案被繼承人及繼承情況,並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順序及認定理由。

(2)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潔、李明星、宋行是否可以分割遺產,分別說明理由。

Xi。被繼承人劉輝亮於1996年5月死亡。他有三子壹女,長子劉伯孝、次子劉忠祥、三子劉叔虎和幼女劉進安。同年6月,劉伯孝因父親去世後悲傷過度去世。他有壹個妻子夏桂蘭,兒子劉銘傳和劉。劉忠祥與前妻生有壹子劉明月,與趙生有壹子劉明山;劉書虎有妻為良君;劉進安於1994年8月與丈夫馬和女兒馬玉花去世。

劉輝亮於1993 10年6月立下書面遺囑,稱劉書虎始終拒絕贍養自己,無法繼承遺產;鄰居張洋對自己很有感情,他可以得到1套遺產房屋和1000元現金。劉進安生活困難,他可以用3萬元現金獲得3套遺產房屋;此外,多年好友趙玉山在困難時期總是照顧自己。現在他家境不好,可以得到3萬元的遺產。

另查明,劉輝亮生前有房產17套,現金110000元。趙玉山與妻子張桂華、兒子趙大海於1996年初去世。當劉輝亮得知趙玉山的死訊時,他多次告訴身邊的人,趙家對我很好,我遺囑中指定的財產都給了趙玉山的妻子和孩子。

問:1。本案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是誰?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當事人應如何分割遺產?並請簡要說明原因。

12.和趙於1968年結婚,他們有壹個兒子劉裕和壹個女兒劉。1980年5月因與趙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壹直沒有消息。趙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於8月宣布死亡。趙和他的孩子們繼承了的遺誌。趙於1989再婚。劉玉和於1987年7月結婚後生了壹個兒子劉明江。劉玉和死於壹場車禍。1996 12趙接到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因心臟病於1996 11在本市去世。經查,劉進安自1980離家後壹直為人打工,生活十分困難。1989創業成功,積累財產200萬元。在出差期間,劉進安與胡柔相識並於元旦舉行了婚禮(1991)。1992年4月,他們有了壹個女兒劉冬冬。劉進安在1995中親自寫了壹份遺囑,表明他死後他的財產由胡柔、劉東東、趙、和其他四人平分。

問:1。如何確定劉進安的死亡時間?為什麽?

2.趙等人在劉進安死後繼承他的遺產有效嗎?為什麽?

3.假設劉進安在1995(即被宣告死亡後)訂立的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麽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麽?

4.劉進安1995的遺囑應該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