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法廣告?
違法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擅自承接廣告業務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行為。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業務即從事常年廣告經營活動或臨時廣告經營活動是違法的。
2.超越業務權限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明確規定了廣告經營範圍。任何超出經營範圍的廣告經營活動都是違法的。
3.新聞機構內的非廣告業務部門從事廣告業務活動,記者以采訪名義招攬廣告。
4.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外籍人員不經有外國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接廣告。
5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承接經營性平面廣告、贊助性廣告和大量郵政廣告。對於違法發布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或者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發布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手段進行的虛假廣告。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廣告商介紹的商品和服務本身就是虛假的。
(1)廣告中對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的描述與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不符。
(二)擅自變更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廣告審批表內容,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和技術培訓的。?
(4)發布“致富信息、實用技術”虛假廣告騙取錢財。?
(5)無貨可售,或以郵購名義使用偽劣商品騙取貨款,從而非法獲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現實不符。
(1)謊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和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達到規定標準、通過認證並獲得專利;謊稱產品獲獎並獲得優質產品稱號。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冒用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者產品做廣告。
3.壹些對產品和服務的承諾是虛假的、未兌現的和欺騙性的。根據《廣告法》,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布禁止性廣告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構成發布禁止性廣告的違法行為。對於發布禁止性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改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超出經營範圍或者國家許可範圍發布廣告的。超經營範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廣告主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其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應當有下列內容之壹,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和國歌音;有反動、淫穢、迷信或荒誕內容的;實施欺詐和貶低同類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根據申請人的業務能力規定了經營範圍。每壹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無證或者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禁止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八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主將根據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廣告費兩倍以下的罰款。”
(五)發布含有產品獲獎內容的廣告,但未標明獲獎級別、時間和頒獎部門的。《廣告管理條例》所稱獲獎產品包括兩類。第壹類是指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各種獎項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獎項的產品。另壹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廣告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當年、本年度或者若幹年度的連續獲獎證明,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獲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有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偽造、變造、盜用、非法復制廣告證明的,給予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廣告主出具違法或者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承擔連帶責任。”
(六)無合法證明或證明不全的發布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主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明。廣告主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上述兩種證明文件,並保證提交的廣告真實、合法、有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業務,應當要求廣告主提供相應的證明,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經營者不得為證明不真實、不完整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者證明不全的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七)廣告主偽造、變造、挪用或者擅自復制廣告證明。偽造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的偽造行為。制作廣告文件;變更廣告證明是指廣告客戶改變廣告證明的內容以適應其需要;竊取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竊取並不屬於自己的廣告證明並非法使用;擅自復制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非法復制依法不能自行復制的廣告證明。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者虛假廣告證明的。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者虛假證明,是指未經廣告法授權的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為廣告主出具無效或者虛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嚴厲查處發布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的行為。因出具非法或者虛假證明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是指廣告活動當事人或經濟組織對廣告市場運行過程或這壹過程的某些方面的排他性控制,即排除和控制其他合法的廣告經營活動。其具體行為如下:
(1)兩個以上廣告經營者簽訂限制競爭協議。它包括:簽訂協議劃分廣告市場,規定各方不進入對方占領的市場或進入後不相互競爭;同意處理外國競爭或規定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條件。?
(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通過不正當競爭謀求壟斷。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與某類廣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廣告經營者進行交易;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搞歧視性價格,對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2.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以欺騙、有害的競爭方法與同類企業進行競爭。其具體表現如下:?
(1)捏造並散布對競爭對手有害的不實消息。
(二)以賄賂或者變相賄賂等非法手段招攬廣告。
(3)違反國家廣告收費標準的規定,采取改變廣告代理費標準的手段爭奪客戶。《廣告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在廣告活動中實施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止整頓。
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壹部國家法律,對廣告的許多方面進行了規範。其主要目的是規範廣告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該法律於10月27日頒布,並於2月27日生效。
內容為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充分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商業廣告。
新廣告法2015 9月1日,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的首次修訂。與舊法相比,“新法”的壹大亮點是完善了廣告代言制度,特別是嚴格限制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被禁言三年,還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