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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性部分
2007年夏天,我來到西南部的壹個小鎮謀生。在壹個孤獨的夜晚,我決定重讀我最喜歡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壹方面,我學習和提高自己,另壹方面,我希望吸引知識淵博的大師的寶貴意見。

第壹輪主要閱讀書目:

(我沒有時間、條件和知識看原著,所以主要看國內學者的總結。)

顧純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

呂時輪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商務印書館,2006年。

閻存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張文明: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沈:《現代西方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王振東:《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

第二輪主要閱讀書目: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韋恩嗎?從古希臘到後現代主義。反式。李桂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

西方法律思想史劄記

作者:永源

前言理論:客體理論

(壹)為什麽要學習西方法律思想史?(功能)

1,打開西方法律文化寶庫的鑰匙

2、推進法律研究和法治實踐

3、提高思辨能力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對象

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定義

1)西方:主要是歐洲和北美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2)法律:它不是具體的部門法,而是從部門法概念中進壹步抽象出來的法律概念。

3)思想:它不是壹個體系,而是人們在研究法律現象的基礎上產生的各種法律思想、法律理論和法律著作。

4)歷史:西方自古希臘以來的歷史約有三千年。

2.研究對象:

呂時輪: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變化過程和規律。

顧純德:歐洲和北美主要國家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及其產生、發展、演變的規律。顧氏的表達似乎比陸氏更容易理解,但其中是否包含政治思想值得商榷。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學科性質

1,專門研究西方法律觀念發展變化的法律史學分支。

2.揭示西方法律概念的形成、演變及其規律性,是理論法學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3.它不是所研究的全部法律思想,而只是在西方理論法學史的理論範圍內,兼具理論法學和法律史的屬性,具有綜合性和邊緣性。(陸師的說法似乎是將理論法學與法律史並列,而非壹般教科書將法律史歸類為理論法學。邏輯是:理論法理學包括法理學(經驗法學理論)、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律思想史,特別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包括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因此,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兩者兼而有之的性質,但盧氏認為西方法律思想史名義上屬於法律史,實際上屬於理論法學的範疇。)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方法

洋為中用,古為今用,今厚今薄,優劣取舍。

1,類別分析:

列寧:思想史是思想更替的歷史,因此也是思想鬥爭的歷史。

2、歷史分析: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歷史條件。

(5)西方法律思想史及其鄰近學科。

壹、VS西方法哲學

1,什麽是法哲學?從哲學的角度、用哲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是壹個理論性和系統性的問題。

2、關於法哲學的爭論:

1)論法哲學的獨立性(即法哲學不是法理學,而是哲學的壹個分支)

1))在歐洲國家,法學理論著作壹般稱為法哲學。

2))在19世紀之前,法律理論基本上是哲學、宗教、倫理學和政治科學家的副產品(弗裏特曼)。法哲學主要是哲學家和政治學家的法哲學,主要討論法律與政治和道德等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即帕特森的法律外在性理論),而不是研究法律本身的內容和形式。這就是為什麽黑格爾可以說法律是哲學的壹部分。

3)目前歐洲思想界仍有人傾向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壹個分支(盡管此時的法哲學不同於黑格爾的法哲學,其研究內容是法學家通常談論的壹般法律理論,即法律的意義、目的、起源和效力),並區分了法哲學和法學。

比如意大利。德爾韋基奧:法哲學是哲學的壹部分,對法律普遍意義的研究構成了法哲學的研究對象,而對法律特殊性的研究則成為法學的研究對象。

2)法哲學是法理學(法哲學是法律的壹個分支)

1))19世紀以後,法學被稱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哲學家或政治學家的法哲學逐漸成為法學家的法哲學,也被稱為法學的壹個分支。

2)在英語國家,法理學和法哲學很常見。

3、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哲學是壹種交叉和滲透的關系:

1)從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變中,我們可以看到西方法哲學的演變軌跡和脈絡。

2)西方法哲學也包含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許多內容(陸師的歸納很精彩)

b,VS法理學

1,中國法理學仍然不同於與法哲學同義的西方法理學,主要是法律的經驗理論。

2.兩者的相互指導關系:法理學應當從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提取依據和材料;西方法律思想史通過法理學對史料進行科學評價。

3.兩者在形式和方法論上的差異:法理學以橫向理論闡明法律的基本問題,而西方法律思想史則以縱向歷史為線索進行闡明。

中國與外國法律史

1,思想史VS制度史

2、理論法學範疇VS歷史法學範疇

3、西方的範圍比國外小。

d . VS西方法律史

法律史雖然研究法律的歷史發展線索和演變規律,但其中包含或滲透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內容,只是研究的側重點不同。

西方法律文化史

1、法律文化:是指內化於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設施和人們行為模式之中,並在精神上指導和制約其發展的觀念、精神和價值體系。(張)

2、水平

外層:客體層面:法律機構和設施。

中觀層面:制度層面:法律體系和法律規範體系。

內層:心理和價值層面:法律意識、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理論學說。

3.西方法律文化史的外延大於並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外延,後者是前者的內層。

本質和核心

西方哲學史

1,壹般與特殊的關系,哲學指導法律,哲學史的研究對象比法律思想史更廣泛。

2.許多西方法律思想家是哲學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包含在哲學思想中。

g . VS西方政治思想史

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礎上建立的。

2、研究對象和範圍各有側重。

西方倫理思想史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自然法概念與西方倫理思想史有關。

2,但法律畢竟不同於道德,所以它不可能是道德主義的,自然法也不可能取代所有的法律思想和學派。

壹、西部社會經濟發展

馬克思主義:歸根結底,法律受制於社會經濟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