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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對現代歐洲外交體系的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說,當時歐洲國家體系的存在意味著國際社會的存在。這種以主權國家為特征的歐洲國家體系是壹種新型的國際關系。這無疑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戰爭,從而維持了歐洲社會無政府狀態的穩定。這些摩擦可能會威脅到國家利益和國際社會的穩定,因此減少這種摩擦或控制其負面影響已成為外交任務之壹。

外交和國際法對歐洲國際社會的影響

壹、國家體系和國際社會的概念

這裏我們需要討論國家體系與國際社會的關系。國家制度的概念出現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之後。塞繆爾·普芬多夫是第壹個使用這壹概念的人,也是他將《威斯特伐利亞條約》視為歐洲國家之間關系的裏程碑。然而,當普芬多夫使用這壹概念時,他並不是指由整個歐洲國家組成的體系,而是特指《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中規定的德意誌主權國家之間的密切關系。隨著“基督教世界”概念的逐漸消失,“歐洲”的概念被取代。讓-雅克·盧梭應該是第壹個從整個歐洲談論國家體制的人。然而,直到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的霸權計劃威脅到整個歐洲時,相當多的學者才開始談論保護整個歐洲國家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維護各國的獨立。就思想影響而言,盧梭無疑是壹位巨人。就學術研究而言,普魯士歷史學家A.H.L.Heeren 1809出版的《歐洲政治制度及其殖民地史》同樣影響深遠。

黑倫認為,國家體系不僅指壹群獨立的國家之間有壹定程度的聯系和互動,也指這些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社會進步的地理上相鄰的國家群體。盡管這些國家是獨立的實體,但它們因共同利益而緊密聯系在壹起。簡而言之,國家體系是由相同的利益和價值觀聯系在壹起的,而這些相同的利益和價值觀是因為它們來自相同的文化或文明。從歷史上看,這種國家制度存在於希臘時期。但其脆弱性也來自於體系中每個國家的自由程度。例如,馬其頓帝國摧毀了希臘城邦制度,取代它的馬其頓帝國被羅馬人摧毀。中世紀末期,意大利半島上的國家制度不僅未能完成意大利的統壹,而且在1494年法國入侵期間暴露了其脆弱性。

三十年戰爭後創建的歐洲國家體系具有壹些新的時代特征,海倫將其概括為三個特征。第壹,因為獨立國家擁有國際公認的主權,他們應該尊重彼此的獨立和平等;第二,各國壹旦簽署條約,各方都應遵守法律承諾;第三,各國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應自覺遵守對使用武力和追求目標的某些限制。【26】這樣,歐洲國家接受的國際法準則和外交原則就是指導各國行為和交換相互意圖的渠道。從這個意義上說,當時歐洲國家體系的存在意味著國際社會的存在。這壹觀點得到了後來學者的贊同,如懷特。

威斯特伐利亞和會開創了歐洲國家通過集體行動制定壹般國際法律法規的先例,特別是《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明確承認了國家主權的法律地位,不僅使國家間現有的外交活動進壹步制度化,而且受到國際法的保護。這種以主權國家為特征的歐洲國家體系是壹種新型的國際關系。從結構上講,它是壹個由許多國家組成的復雜體系,缺乏壹個“超國家”的權威。這壹新國家體系的三大支柱是:主權國家——即這壹體系中的基本行為者;均勢——維護主權國家生存和安全的基本原則;國際法-約束主權國家行為的相同規則。

這種觀點無疑是有爭議的。以格勞秀斯為代表的理想主義學派主張各國政府應利用外交機制和國際法處理相互關系,認為建立穩定的國際社會是確保主權國家間和平與穩定的前提。像霍布森這樣的學者否認國際社會的存在。他們堅持認為,所謂的國際社會缺乏人們通常接受的社會存在的必要條件。他們聲稱,戰爭和沖突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為沒有壹個所有國家都接受的中央權威。因此,國際關系的狀態可以用“國際無政府狀態”來形容。

這裏的差異表現在這樣壹種想法上:如果將“無政府”狀態理解為缺乏壹個具有相同身份的政府,那麽這正是國際政治不同於國內政治的特點。然而,如果“無政府狀態”意味著完全混亂,那麽它就不是國際關系的確切表述。在歐洲國際關系中,既有沖突,也有相互合作。事實上,已經有壹個外交體系、國際法和國際機制來緩和或復雜化歐洲國家之間的強權政治運作。這無疑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戰爭,從而維持了歐洲社會無政府狀態的穩定。正如懷特所說,歐洲已經有了壹個國家體系,承認壹個體系的存在類似於承認壹個社會的存在,因為社會是壹個相互聯系的體系,許多個人為了同壹個目標而加入。【27】換言之,歐洲社會存在的最基本證據是其外交機制和國際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