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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義法制建設
《反恐怖主義法》於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正式實施。該法共10章97條,規定了基本原則、體制機制、恐怖組織和人員識別、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和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反恐怖職責、義務、措施和法律責任,是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和職能部門依靠和動員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共同開展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動員全社會力量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法律基石。

開展反恐防暴安全教育不僅可以幫助人們樹立安全意識,還可以全面提高人們規避風險的反暴力應急自救能力,使人們能夠從容應對突發暴力事件,自救互救,及時報警。同時,對自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平安貴州具有重要意義。

向社會普及反恐法是壹個長期的過程。開展宣傳活動是激發群眾積極學習宣傳反恐怖主義法的重要途徑。希望通過宣傳活動,讓更多的群眾接觸《反恐怖主義法》,學習《反恐怖主義法》,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並結合警方頒布的《群眾舉報涉恐線索獎勵辦法》,積極發現和舉報涉恐線索,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反恐怖鬥爭中來。

《反恐怖主義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反恐防恐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為做好《反恐怖主義法》的學習貫徹工作,掀起普法高潮,營造反恐防恐和依法反恐的法治氛圍,在全社會掀起《反恐怖主義法》學習熱潮,貴州省反恐怖主義辦公室計劃3月31開始,按照壹期壹期的頻率,通過宣傳,進壹步提高全民反恐意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反恐工作的積極性,全面提升反恐工作能力水平。

打造反恐利劍,提升法治權威

公元65438年2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該法於公元65438年10月27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在總結中國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及其活動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有關成熟做法制定的。對於我們應對恐怖主義挑戰和威脅,依法構建反恐怖主義工作機制、方法和相關措施,有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意義。

明確定義恐怖主義。

該法第3條規定,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和恐嚇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財產或恐嚇國家機關和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和意識形態目標的思想和行動。

這壹定義突出了恐怖主義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特征,並將其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行為區分開來。在此基礎上,該法通過列舉明確了恐怖活動,即:(1)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和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和社會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的服裝、佩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標誌的;(三)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織的;(四)為恐怖組織、恐怖人員、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訓練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動。

該法還對恐怖組織、恐怖人員和恐怖事件進行了界定,為正確認識和把握恐怖主義及其相關活動、組織和人員,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奠定了基礎。

明確區分正常的宗教活動和恐怖主義

現實中,壹些恐怖活動往往披著宗教的外衣,打著宗教的旗號,通過歪曲教義、對人進行精神脅迫等方式,誘導、煽動、脅迫人們參與恐怖活動,同時造成普通民眾思想認識混亂。

為此,《反恐怖主義法》強調區分正常宗教活動和恐怖主義。首先,該法在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反對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壹切形式的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同時,第六條強調“在反恐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和宗教原因的歧視性做法”。這不僅可以防止恐怖組織和人員利用宗教從事恐怖活動,還可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爭取信教群眾對反恐活動的理解和支持。

突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在恐怖活動中,人往往成為恐怖襲擊的直接目標,這是由恐怖活動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為此,《反恐怖主義法》優先考慮人民的人身安全。該法第60條特別強調,“在處置恐怖事件時,應當優先保護受到恐怖活動直接危害和威脅的人的人身安全”,在第61條規定的處置措施中,“組織搶救和救治受害人、疏散人員、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被列為首要措施。

作為配套措施,《反恐怖主義法》賦予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和其他依法配備和攜帶武器的人員權力。現場攜帶槍支、刀具等武器的人員,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經警告無效後可以使用武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這是為了防止反恐響應和處置人員因行動不及時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更大損失。

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因反恐工作受到損害的,《反恐怖主義法》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賠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補償、賠償。對於恐怖事件受害者及其近親屬,《反恐怖主義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及時、適當的救助,並及時為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者及其近親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衛生、民政主管部門也應提供心理和醫療救助。

阻止和消除恐怖信息的傳播

眾所周知,“伊斯蘭國”(簡稱“IS”)通過互聯網等信息傳播渠道傳播恐怖主義思想和行為,以提升其影響力並誘導相關人員參與其恐怖活動。

鑒於此,《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九條明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管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傳播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或者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和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調查。電信主管部門應采取技術措施阻止互聯網上含有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信息的跨境傳輸。

該法第63條還要求,恐怖事件的發生、發展和應對信息由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壹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恐怖事件虛假信息;不報道或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實施細節;禁止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和不人道的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