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2.購房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後,買受人有權退房。
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開發商預售該樓盤時,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在買受人提起訴訟當日未取得許可證。根據法律規定,購房合同無效,買受人有權退房。
3.依法解除購房合同,買受人退房。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買受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或者開發商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買受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買受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4.按揭不成,買受人有權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違約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即無法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因開發商原因或政府政策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根本違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5.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買受人購房時,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往往存在壹定誤差,這種情況在實際交易中經常發生。
當然,買賣合同可以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沒有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當然,對於壹般門、窗、墻等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只按要求退房。
7.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使用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由於前期施工原因,房屋入住後室內空氣質量差,影響人們居住健康,或者室內噪聲影響居住等。如果買受人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法院將予以支持。
8.房產中介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以及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形的,必須經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9.如套房類型與圖紙設計不符,買受人有權退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交付時,戶型與設計圖紙壹致,相關尺寸在約定誤差範圍內,總價不變;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範圍,且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20。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更多房產資訊、政策解讀、專家解讀,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