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受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其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後逃逸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且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擴展數據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到指定住所執行。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特別重大受賄罪的罪犯,可以指定居所執行死刑。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進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第七十四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壹個人被判處管制,壹天的監視居住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如果壹個人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兩天的監視居住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與他人見面或通信;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進行監督。偵查期間,可以監聽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逃跑。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壹條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②被通緝;
(三)越獄的;
④被追求。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遲於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調查,否則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參考資料: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