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總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則是什麽?
總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則是什麽?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

閱讀:3704次發布:2065438+265438+2004年7月0日。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高拱

第26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53-2013,自14年7月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 12 19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12]5號),規範編制組經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本規範進行了修訂。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壹般規定;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為:1。增加了建築架空層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屋頂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和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窗、門、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則;4.增加了凸(浮)窗建築面積的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但超出樓板外緣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計算有永久屋頂面積的要求;7.修訂了陽臺面積的計算規則;8.修訂了外保溫層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和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計算門廊面積的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集光井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歸口管理,具體技術內容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與定額研究所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與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裏河路9號,100835)。

本規範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與定額研究所

本規範參加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公室。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王海紅、胡曉莉、陳國利、許、。

王予波胡建明程萬裏杜誌陽白傑儒劉大同

趙斌澤仁江措

命令

1總是....................................................................................1.

2.2 .藝術語言

3.建築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範中的詞語描述

附件:條款說明

內容

1壹般規定

2條款2

3建築面積計算規則5

本規範中措辭的解釋8

增加:條款解釋9

1的壹般規則

1.0.1為規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壹計算方法,特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全過程中建築面積的計算。

1.0.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的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2藝術語言

2.0.1建築面積

由建築物(包括墻)形成的地面面積。

自然地板

根據樓板結構分層的樓板。

2.0.3結構層高較高。

地板或地面結構層的上表面與上部結構層的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圍護結構

包圍建築空間的墻、門和窗戶。

建築空間

建築界面為人們的生活和活動定義的場所。

結構凈高

地板或地面結構層的上表面與上部結構層的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外殼設施

為確保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柵欄等圍欄。

地下室

室內地面低於室外地面,高度高於室內凈高1/2的房間。

半地下室

室內地面低於室外地面超過室內凈高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架空層架空層

只有結構支撐而沒有外部保護結構的開放空間地板。

2.0.11走廊走廊

建築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高架走廊

專門設置在建築的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之間橫向交通的空間。

2.0.13結構層

整個結構體系中的承重樓板。

2.0.14落地窗

從外墻突出來的有地基的窗戶。

2.0.15凸窗(凸窗)

從建築物外墻伸出的窗戶。

2.0.16檐廊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懸臂挑檐走廊

挑出建築外墻的橫向交通空間。

門鬥氣閘

建築物入口處兩扇門之間的空間。

2.0.19天篷天篷

建築物入口和出口上方用來擋雨的部件。

門廊上的門廊

建築物入口前有屋頂的半封閉空間。

2.0.21樓梯

用於樓層間垂直交通的建築構件,由連續行走的臺階、休息平臺、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扶手)、扶手及相應的支撐結構組成。

2.0.22陽臺陽臺上

附在建築物外墻上的戶外空間,有欄桿或柵欄,供人們活動。

主體結構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築工程全部上部荷載,並保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結構。

2.0.24變形縫

為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裂縫。

拱廊挑檐

底層沿著街道後退並為公眾行人留出空間的建築。

2.0.26過街架空建築

橫跨道路並與兩邊的建築相連的建築。

建築通道

為穿過建築物而提供的空間。

28平臺露臺

在屋頂、底層或遮陽篷上設置的帶有圍欄設施的平臺,用於戶外活動。

底座

房屋外墻靠近地面的裝飾保護結構。

2.0.30步驟

通過接觸室內和室外樓層或同壹樓層的不同標高設置的踏步。

3建築面積計算的規定

3.0.1建築建築面積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四周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2當建築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有圍護結構的應計算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應計算結構樓層水平面積,結構高度2.20 m及以上的應計算總面積,結構高度小於2.20m的應計算1/2面積。

3.0.3構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凈高2.10m及以上的部分按全面積計算;凈高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分,應按1/2計算面積;凈高在1.20米以下的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

3.0.4場館看臺下方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分按整體面積計算;凈高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分,應按1/2計算面積;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按看臺結構地面水平投影面積計算。有屋頂無圍護結構的看臺面積應按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6出入口外墻外坡道有頂蓋的部分,面積按外墻結構水平面積的1/2計算。

3.0.7建築物的架空地板和斜坡上建築物的吊腳架空地板應按屋頂的水平投影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8建築物的門廳、門廳的建築面積按首層計算,門廳、門廳設置的走廊按走廊結構的地面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9有屋頂和圍護設施的建築物之間的架空走廊,其總面積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如果沒有圍護結構和圍護設施,面積1/2按結構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0.10立體書庫、倉庫、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沒有圍護結構和圍護設施的,按結構樓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沒有結構層的,按壹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按其結構層面積單獨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11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的水平面積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12附於建築外墻的落地窗,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13對於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結構凈高在2.10m以上的凸(浮)窗,應按外圍護結構水平面積計算1/2的面積。

3.0.14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按其結構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為1/2面積;有圍擋(或柱)的檐廊,應按圍擋(或柱)的水平面積計算1/2的面積。

3.0.15門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高度在2.20m以上的,按總面積計算;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16玄關應按其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柱雨篷的建築面積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無柱雨篷結構邊線至外墻結構邊線的寬度在2.10m以上的,建築面積按雨篷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7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位於有圍護結構的建築頂部,結構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應計算總面積;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18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板,按底面外墻水平面積計算。凈高為2.10m及以上的部分按全面積計算;凈高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分,應按1/2計算面積;凈高在1.20米以下的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

3.0.19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電梯井、管道井、通風排煙井、煙道等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樓層計算建築面積。帶頂蓋的集光井面積按壹層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計算總面積。若結構凈高低於2.10m,則按1/2面積計算。

3.0.20室外樓梯應並入附屬建築的自然層,建築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21主體結構中的陽臺,按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結構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的面積。

3.0.22車棚、車棚、平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有屋頂且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以幕墻為圍護結構的建築,建築面積按幕墻外輪廓線計算。

3.0.24建築外墻的外保溫層,應按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計入自然地坪的建築面積。

3.0.25與室內相連的變形縫,應按其在建築施工區域內合並的自然層計算。對於高低跨建築,當高低跨內部相連時,其變形縫應按低跨區域計算。

3.0.26建築物內有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為2.20米及以上的,應按總面積計算;如果結構高度低於2.20米,則計算面積為1/2。

3.0.27下列項目不計算建築面積:

1與建築物不相連的建築構件;

2.騎樓和臨街建築底層的開放式公共空間和建築通道;

3.舞臺和後臺掛著幕布和布景的天橋和平臺;

4露臺、室外遊泳池、花架、屋頂水箱及裝飾結構構件;

5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投料平臺、安裝箱、罐平臺;

6.主體結構外的支腿、墻柱、嬰兒床、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裝飾幕墻、架子(箱)、室外空調的構件和附件,寬度小於2.10m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為兩層及以上的無柱雨篷;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度差在0.45米以下、結構凈高在2.10米以下的凸(浮)窗7扇,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度差在0.45米以上的凸(浮)窗;

7.室外梯子和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油(水)儲罐、儲存倉庫、棧橋等構築物。

本說明書中的詞語描述

1為便於執行本規範規定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語解釋如下:

1)表示非常嚴格,必須做到:

正面詞是“必須”,反面詞是“禁止”。

2)嚴格地說,正常情況下應該這樣做:

肯定的詞要用,否定的詞不要用或者不用。

3)表示允許有壹點選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該首先這樣做:

正面詞是“合適”,反面詞是“不合適”。

4)如果是指有選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做到,就用“可以”。

2表示應根據其他相關標準執行的措辭為“應符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GB/T 50353-2013

條款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50353-2013)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年月日批準發布

本規範是在《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的。上壹版主編單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與規範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胡曉莉、王、、王海虹、、白潔如、徐培清、李、朱利安。

為了便於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條文,《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編寫組按順序編寫了本條文,包括目的、依據和執行中的有關註意事項。本條款的描述不具有與規範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用戶在理解和掌握規範條文時參考。

目錄

1總是...........................................................

2......................................................................

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的壹般規則

1.0.1我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最早制定於上世紀70年代,後根據需要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建字58號發布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對70年代制定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了《全國建設工程預算工程量統壹計算規則》(土木工程GJDGZ-101-95),其中包括《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根據國家標準發布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

本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執行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針對建築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施工方法,為解決建築技術發展帶來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復計算、不遺漏的原則,對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訂、統壹和完善。

1.0.2本條規定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文中所說的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到竣工驗收交付的過程。

2藝術語言

2.0.1建築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

2.0.5具備可及可使用條件的封閉空間(設計中可註明使用目的,也可不註明或使用目的不明確)屬於建築空間。

2.0.13是指整體結構體系中的承重樓板,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擔整個樓層的所有荷載,對樓層的隔音防火起主要作用。

2.0.14落地窗是指設置在商業建築臨街面上的玻璃窗,可置於室外露臺或室內首層,展示各種樣品。

2.0.15飄窗(凸窗)不同於作為窗戶的樓層(樓層)的延伸,即不能從樓層(樓層)延伸的窗戶稱為飄窗(飄窗)。飄窗(凸窗)的窗臺應該只是墻的壹部分,離地面有壹定的高度。

2.0.16檐廊是依附於建築物首層外墻,以屋檐為頂蓋,以柱子、欄桿、扶手等為主體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雨篷是指設置在建築物出入口上方,突出於墻體,單獨設置用於遮擋雨水的建築構件。雨篷分為柱式雨篷(包括獨立柱式雨篷、多柱式雨篷、柱墻混合支撐雨篷和壁式雨篷)和無柱式雨篷(懸挑雨篷)。建築物突出,且未單獨設置頂蓋,利用上部結構板(如樓板、陽臺底板)遮擋的,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層的,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玄關位於建築物的出入口處,無門,三面或兩面有墻,上部用木板(或上層)進行圍護。

2.0.24變形縫是指在建築物的敏感部位或其他因溫差、不均勻沈降、地震等可能引起結構破壞和變形的必要部位,預先設置接縫,使建築物斷開,使斷開的建築物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分成簡單規則的區段,區段之間的接縫達到壹定的寬度,以滿足變形的需要。根據外部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壹般分為伸縮縫、沈降縫和抗震縫。

2.0.25騎樓(arcade)是指在沿街二層以上以承重柱為支撐橫跨公共步行空間,底層沿街後退的建築。

2.0.26立交橋是指當有道路通過建築群時,為了保證建築之間的功能聯系,而跨越道路連接兩側建築的建築。

2.0.28陽臺應滿足四個條件:壹是位置,設置在屋頂、地面或雨棚上;第二,可達性;第三,圈地;第四,沒有掩護;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果平臺設置在壹層並有圍護設施,而上層是同體積的陽臺,則平臺應視為陽臺,按陽臺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2.0.30臺階是指供人們在建築物出入口或同壹樓層不同標高的地面上行走的階梯式連接件。室外臺階還包括壹個與建築入口和出口相連的平臺。

3建築面積計算的規定

3.0.1對於建築面積的計算,主體結構中形成的滿足計算面積結構高度要求的建築空間,應按本條規定計算。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的建築面積按相應條款計算。當外墻結構本身在壹個高度範圍內厚度不相等時,按樓層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建築局部樓層見圖1。

圖1建築局部樓層

1-圈地設施;2-信封結構;3-本地樓層

3.0.4由於體育場看臺下方建築空間的上部結構多為斜板,建築面積的計算範圍及相應規則以凈高的大小來界定。帶圍擋設施的懸挑看臺在室內單獨設置,因看臺上部設有頂蓋,可供人使用,故建築面積按看臺板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有屋頂無圍護結構的體育場看臺”所指的“體育場”是壹個專業術語,指的是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有看臺的風雨操場等。

3.0.5作為設備和管道層的地下室應按本規範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各種豎井應按本規範第3.0.19條執行;如果地下室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應按本規範第3.0.18條執行。

3.0.6入口匝道分為有蓋入口匝道和無蓋入口匝道。入口坡道頂蓋的長度是從頂蓋結構的外線到外墻結構的外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準,後期加頂蓋或施工單位自行加頂蓋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類型(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3.0.7

本條不僅適用於建築懸挑腳手架層和深基礎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架空在底層或二層以上壹層或多層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用房的部分住宅樓、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建築間距應按有關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