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監管立法和制度建設步伐,理順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我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由於文化產業的特殊性和國家對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的特殊要求,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現實需要。從國家層面,應進壹步完善監管法律制度,盡快出臺經營性國有文化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或條例,建立健全資產監管政策法規體系,適應文化國企改革發展需要。在此基礎上,從完善文化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入手,積極溝通協調宣傳、財政、文化、審計、監察、法制等部門,盡快研究起草出臺國有文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國有資本預算管理與績效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 對所出資企業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監督管理,對國有文化資產損失進行認定和核實,形成可操作性強的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同時,建立健全文化國有資產監管和處罰法律制度,防止運營管理和監管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為新型文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實踐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加強文化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夯實監管基礎。深入開展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評估、年度財務決算等基礎管理工作,可以為完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提高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水平提供堅實基礎。壹是深入推進國有文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全面摸清國有文化資產財務狀況。對國有文化企業涉及合並分立、改制重組等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化的經濟行為,要組織文化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驗資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政策,做到全面、完整、賬實相符,真實反映國有文化企業的“財務狀況”。二是加強國有文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夯實管理基礎。針對國有文化企業產權登記數量多、層次多、情況復雜、基礎薄弱等問題,要與宣傳、財政、文化等部門協調交接工作,明確由文化資產監管部門負責產權登記的監督管理、匯總分析,統壹印制發放產權登記證, 從而使產權登記工作有序平穩過渡,實現“該登記的都登記,該登記的都登記”的管理目標 重要的是加強文化企業兼並重組、股改上市過程中的產權轉讓管理,規範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產權有序流轉,通過產權市場盤活存量資產價值。第三,充分發揮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通過公開遴選資產評估機構、嚴格資質審查、建立中介機構資產評估質量檔案、加強評估結果審批或備案管理、公開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庫、建立國有文化資產評估重大項目專家評審制度等方式,四是建立和完善統計監測體系。以企業月報、季報、年報制度為基礎,建立國有文化資產統計和運營監測體系,反映事實,快速反應,收集分析國有文化資產存量、分布、結構、運營效益等信息,完善財務快報工作制度,加強財務動態監測。
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健全文化資產監管體系。建立以財務監督、監事會監督、審計監督和經營業績考核為主要手段,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新型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體系。壹是加強財務監管,充分發揮財務總監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通過公開招聘選聘財務總監,規範其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實行財務總監與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重大事項審批意見的聯簽報備制度,逐步構建以財務監督為核心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二是完善考核指標和方法,建立文化管理績效和促進企業長遠發展的績效考核機制。國有文化資產績效評價主要包括反映企業的財務效益、資產運營、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然後將經濟增加值納入文化企業績效評價,以更準確地反映文化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對企業經營者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制定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和程序,明確任期績效考核目標,將績效考核結果與薪酬分配緊密掛鉤,逐步建立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三是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健全國有文化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全面監管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思路和原則,加強國有文化企業年度決算審計和改制重組等重大事項審計,重點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單位。同時,繼續推進國有文化企業經營管理者任期、任職期間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與紀檢、組織、審計、監察、文化、宣傳等部門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經營者的重要依據,形成長效監督機制。對特別重大的問題可以單獨組織專項審計和檢查,從源頭上加強監管,堵塞漏洞。四是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創新文化企業資產監管方式方法,實現實時動態監管。研究開發國有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構建集數據采集、審核、匯總、分析於壹體的功能齊全、覆蓋全面、流程規範的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國有文化企業(含壹級企業及其獨立法人)在產權登記、重大事項管理、國有資產統計分析、政策法規發布等方面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條件成熟時,可逐步實現全國相關文化產權交易所信息平臺對接,實現文化企業國資監管信息資源互聯互通和* * *共享,加強國有文化企業產權交易監管。
優化國有文化企業資源配置,提高國有文化資本控制力。壹方面,政府監管部門要通過政策引導、法律規範和行政監管等手段,建立和完善文化產權市場體系,推動國有文化企業通過聯合、兼並、重組等方式,形成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集團,培育壹批主業突出、產業鏈完整、市場控制力強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促進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推動文化產業結構升級和結構優化。另壹方面,選擇單位成立國有文化資產運營公司,提高國有文化資本的控制力。為了保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能夠有效履行監管職能,真正做到出資人不缺位、不越位、在位好,可以考慮成立中央和地方文化資產管理機構,有效解決法律地位模糊導致的政資不分問題。在具體管理過程中,可以考慮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文化資產分別實行授權經營和授權管理。對經營性資產,文化資產監管部門可授權給獨立的文化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統壹登記、統壹管理,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收入納入國有文化資本經營收益預算管理。對於非經營性國有文化資產,暫時可以考慮文化資產監管部門仍授權相關業務部門履行日常管理職責,但需要簽訂相應的委托協議,由文化資產監管部門統壹監管資產的變動和處置,特別是涉及國有文化資產重大交易的,確保有效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