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上,稅法和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會計銷售僅指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包括價外費用。稅法上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資金、代收費用、利潤返還、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質量費等。此外,詳細規定了包裝價值和包裝押金是否包含在銷售稅法中,即包裝是否單獨定價,無論會計如何處理,都應包含在銷售額中以征收消費稅。至於定金是否計入未定價、僅隨包收取定金的銷售,可以區分以下情況:(1)定金不計入銷售稅,但逾期壹年的包的定金應計入銷售收取消費稅。(二)與應稅消費品壹起定價銷售並加收保證金的包裝保證金,納稅人逾期拒不退還的,計入營業稅。(3)白酒生產企業銷售溢出產品收取的包裝保證金,無論是否退回以及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均應計入銷售稅金。
第二,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根據會計制度,產品的銷售收入只有在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能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即稅法意義上的銷售收入的確認與會計不完全相同,具體而言: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天。
2.納稅人采用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消費品開票之日。
3.納稅人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消費品開具發票並完成收款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證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入使用之日。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以報關出口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進壹步說明會計制度與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於不同的目的。
三、自產應稅消費品的稅收差異
在會計制度中,只是明確說明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需要納稅,並沒有提及自產自銷應稅消費品的征稅問題,更沒有提及應繳納的消費稅如何計算。然而,稅法對此作出了許多規定,具體區分了兩種情況:
首先,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體現了不征稅原則。
其次,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用於其他用途的,在轉讓時納稅。其中,在其他方面的使用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和非生產性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禮品、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獎勵的應稅消費品。計算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應稅消費稅時,必須采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方法”。所謂組成計稅價值計算方法,是指納稅人生產、使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同壹種消費品當月銷售價格不同的,按照加權平均銷售數量計算。沒有同類消費品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構成計算納稅,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其中,成本是指應稅消費稅產品的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按全國應稅消費品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例1某化妝品公司使用壹批自產護膚品作為員工福利,該批護膚品成本為6000元。(註:全國化妝品平均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8%)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6000+(6000×5%)】/(1-8%)≈6847.83(元)。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值×消費稅稅率= 6847.83× 8% = 547.82。
四、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收差異
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部分加工輔料的應稅消費品。根據稅法規定,消費稅應在交付委托方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對於委托方應繳納的消費稅,應區分兩種情況:(1)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的,受托方已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消費稅的,不繳納消費稅;受托人未按稅法要求代扣代繳消費稅的,委托人必須補稅,受托人不再補稅但會受到處罰。(二)回收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繳納的稅款允許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應繳納的消費稅中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自6月1995日至6月1日,下列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允許將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從其應繳納的消費稅中扣除:
1.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完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委托加工回收的征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回收的應稅護膚護發產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產品。
4.以回收的征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珠寶玉石。
5.以回收的征稅鞭炮煙花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煙花。
6.委托加工回收的征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7.委托加工回收的征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關於受托人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的計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受托人有類似消費品的,按照類似消費品的價格計算稅款;(2)受托人沒有類似消費品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成本是指受托方為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例子如下:
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壹批化妝品原料,用於加工成成套化妝品。原材料價值為20萬元,另外支付給B公司2萬元,以計算B公司應扣繳的消費稅。(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8%)
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200000+20000)/(1-8%)= 239130.43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值×消費稅稅率= 23965438+。
會計制度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相關會計處理是根據消費稅法律法規確認的金額進行的。
五、其他視同銷售行為的差異
除本條第三點所述情形外,還有納稅人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清償債務的業務。《會計制度》將此類交易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僅對增值稅的處理作了壹些規定,但未談及消費稅的業務處理。稅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償還債務,應當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以下是壹些例子:
例3某汽車廠用17輛自產汽車換取某鋼鐵廠生產的200噸鋼材,每噸價格為3000元。該廠生產的同型號汽車的銷售價格分別為65438元、80000元和50000元。汽車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5%,以汽車換取鋼鐵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以上價格不含增值稅)
該汽車廠用於換取鋼材的汽車應繳納的消費稅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17×11×5% = 9.35(萬元)
不及物動詞進出口消費稅業務處理的差異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在進口時繳納消費稅,沒有關於消費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的會計規定。稅法對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作了詳細規定:
(壹)從價計征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公式中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二)采用定量定額方法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稅額。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品單位稅額
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涉及免稅、退稅的,會計制度對此沒有規定,僅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退稅額進行會計處理。在稅法中,出口應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出口免稅和退稅
(2)出口免稅但不退稅。
(3)出口沒有免稅或退稅。
具體計算方面,外貿企業從生產企業購進貨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還消費稅,分兩種情況處理:
1.從價計征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可退還的消費稅=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不應包括增值稅。含增值稅的價格必須轉換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征收定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按照購進並申報出口的貨物數量予以退稅,計算公式如下:
可退消費稅=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壹般來說,會計強調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