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裴奎傳》記載了壹起刑事案件——屈棒殺白恭城之母案。此案發生在時期,主人公曲是長安城的前總督,屬於壹個小官吏。曲用棍子打傷了白功成的母親。後來,白功成的母親去世了。然而,當時政府認為白功成的母親死於古時期之外,與屈的受傷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屈被免於死刑。此外,根據當時的法律,曲的父親曾在軍隊中任職,曲可以用金錢贖罪,而白功成故意隱瞞其母親的死亡並索要金錢。最後,親自裁定,屈被鞭打和流放,而白功成被判處死刑。
在本案的判決中,涉及到了保護辜的制度。正是由於有了保護辜的制度,屈才得以逃脫死刑。即使當皇帝決定案件時,他也只被判處杖責和流放。所謂護辜制度,並不是字面上的保護無辜,而是指由於各種情況,當事人壹方導致另壹方受到傷害,而受害者不會立即受到懲罰。政府將派人檢查受害者的受傷情況,然後為受傷者設定時限(恢復期)。在此期間,傷者負責尋找治療受害者傷勢的方法,等待恢復期結束,政府將根據受害者的恢復情況和目前的受傷情況對傷者進行判斷並實施處罰。正常情況下,護辜制度可以督促傷者救治傷者。
在屈殺和白功成壹案中,事實上,棒殺的說法並不成立。按照唐朝的司法,屈只能算是傷害了白功成的母親,並賠償了治療白功成母親的錢。最後,白功成的母親在外姑時期去世。在唐朝的法律中,屈並不被認為是傷人致死,所以不會被判處死刑。
唐代的護辜制度不是壹蹴而就的。在中國古代法律中,護辜精神出現得很早,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
先秦時期的護辜制度先秦時期沒有形成完整的護辜制度,但已經萌芽,可以視為護辜制度的起源時期。
目前,許多人認為,保護辜制度的最早體現是在西周成王和康王時期。據《公羊傳》記載,魯襄公七年,魯襄公與他人聚會,到了徐炳那天,鄭西公死在了曹誠,他的大臣荀子派人暗殺了他。鄭西公受傷後返回京城,在返回住所前去世。東漢人對這段記載的評論如下:古人說,如果鄭西公在Ku時期去世,荀子將被弒君;如果妳死在辜期之外,妳兒子的訓練會傷害妳。由此推斷,護國制度的雛形出現在西周時期。
西宮
然而,在這個時候,對辜的保護並沒有與懲罰相結合,而只是反映了壹種相對空洞的精神,這種精神將傳遞給後代,直到它與法律相結合。
秦漢護國制度是護國制度形成的過渡時期。兩朝護國制度主要是在繼承先秦護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目前,官方史料中沒有關於秦代護辜制度的記載。然而,在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仍有壹些護辜制度的影子。《睡虎地秦簡》記載了秦代的壹條法律,主人家的奴隸毆打自己的孩子,導致孩子死亡,然後在奴隸的臉上刻字後歸還給主人。但根據秦律的嚴厲程度,正常情況下,打人致死應該上書發配。因此,我們可以在這裏看到秦律對辜的保護。
睡虎地秦簡
在漢代,保辜制度已有可靠記載,但並未被統治者上升到法律層面,而是在法律實踐中得到體現。《漢書》記載:“常思武侯山德,元朔受傷三年,二十年內去世,棄城而去。”換句話說,在漢朝,壹個臣子傷害了某人,官方判決的結果是,如果受害者在20天內死亡,則該臣子被判處死刑。這壹判斷的結果將恢復期設定為20天。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受傷的人需要治療受害者,但判決結果暗示要求朝臣治療受害者。漢元時期,民間童書《急篇》中提到,政府根據受害者的受傷程度設置保護期,在此期間如果受害者死亡,受傷者將受到嚴厲懲罰。
顏真卿-《緊急篇》
這是秦漢時期較為簡單的護辜制度。它既不要求受害者治療受害者,也不作為書面規定出現在正式法律文件中,而只是在政府的法律實踐中被視為默認的習慣法。
與秦漢時期相比,唐代保護辜的制度已經相對完善。最大的特點是,保護辜制度已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規定,為執法者實施該制度提供了依據。
1.總體上保護辜
唐代保護古的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並在《唐律》中有所記載:
“那些保護辜氏兄弟姐妹的人毆打和傷害人10天,用其他東西毆打和傷害人20天,用刀片或湯和火傷害人30天,打斷四肢和破骨細胞50天。打和傷不需要彼此。其余的被打死,每壹種都是允許的。限內死者,各按他殺論,其外及雖限內其他死者,各按此毆打法。因此,他說不要再添麻煩了,去死吧。”
這是唐律中保護辜制度的規定。事實上,唐朝的法律中仍有許多零散的地方對保護koo設置了限制。首先,唐代護辜制度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打架傷人事件。壹旦發生打鬥,不管傷人還是殺人,都要保護好古。此外,包谷還以謀殺、搶劫和壹些傷害為目標,如意外傷害。其次,唐律將辜期分為四個等級:打人踢人的辜期為十天;輕器械傷期為20天;用武器傷人或燙傷人的期限為30天;無論用什麽東西以任何方式傷害人,只要骨頭受傷,愈合期為五十天。如果受害者在保護koo期間死亡,受傷者將按照殺人罪受到懲罰。
先審問再保護古
2.在特殊情況下保護辜
最後,對於壹些特殊情況,《唐律》也有特殊規定,比如對孕婦的保護。如果受傷害的孕婦在保護koo期間流產,則受傷害者犯流產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如果受傷的孕婦在保護期外流產或因受傷而無法形成胎兒,將被算作傷害罪並判處棒責任的刑罰。例如,壹些打人傷人的案件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如學生毆打教師,人民毆打官員,部隊打人。
在實踐中,受傷的人往往不止壹個,這種情況更加復雜。根據多人傷害壹人的不同情況,唐朝的法律也有所不同。
開車也可以保護人們免受傷害。
第壹種情況,多人串通傷害壹人,如老王、老張、老李三人串通毆打老吳。在這種情況下,調查案件的官員將調查受傷者對受傷者造成的傷害程度,並根據不同的傷害程度劃定多個保護期限,並將最長的期限作為最終的保護期限。在保護koo期間,許多受傷的人需要支付受害者的治療費用。至於量刑,審判法官將首先對主要受害者(即造成最大傷害的人)定罪,並根據其罪行對其余受害者進行累進量刑。
很多人打壹個人。
第二種情況,多人分別傷害壹人。比如老張對老王不高興打了他,然後老李因為不高興打了老王。這種情況和夥同他人傷人是不壹樣的。首先,法官應檢查傷者的傷情,並分別判斷是誰造成了他的傷害;然後,法官給每個傷者分配了壹段保護期。保護期屆滿後,根據傷者恢復情況量刑。如果沒有辦法判斷誰造成了傷害,則認為最後壹個這樣做的人是重罪。
3.愛護動物
唐代保護制度的另壹個特點是保護動物,主要是家禽和家畜,這反映了唐代對私有財產的尊重。
關於家畜保護的規定就簡單多了,家畜的保護期是五天。如果有人故意殺死官方或私人的牛、馬和其他牲畜,並且在五天內,受傷的牲畜死亡,則傷害牲畜的人犯有“殺死官方和私人牛”的罪行,並被判處壹年半監禁。如果牲畜在五天內沒有死亡,或在保護koo期間死亡,但出於其他意願,則傷害牲畜的人犯了“傷害官方和私人牛馬”罪。當造成的損害不會導致牲畜價值下降時,違法者將負責30擊;當傷害將導致牲畜價值下降時,罪犯還將被判犯有盜竊罪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值得註意的是,如果牲畜對人造成傷害,而人們不得不反擊傷害牲畜,則沒有必要保護它們。
事實上,保護辜制度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壹直存在。自唐代以來,保護辜的制度被列入確切的法律條文並付諸實施。唐代以後的護辜制度基本上是以唐代的護辜制度為基礎的,大體框架沒有變化,只是在壹些細節上有所細化或完善。
保辜制度是儒家文化對法律影響的壹個明顯例子,它主要體現了儒家的“仁”思想。其初衷是保護受害者,緩和受害者與施暴者之間的關系,對社會和諧有積極的壹面。但與此同時,由於古代醫療技術發達,對傷者的判斷和傷後死亡原因的判斷並不準確,容易導致對加害人的誤判或對受害人的保護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