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後賠償標準
汽車事故壹般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人身傷害後必須支付的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實際支出多少賠償多少原則。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式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為損害設定固定的標準賠償原則。
2.誤工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對受害人從受傷到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類似行業員工的平均工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應當按照差額賠償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誤工費損失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國有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口譯中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
(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依法扣除或者扣減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賠償或者少付。
3.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認定的護理期,且賠償義務人已壹次性支付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本院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獲得了護理費。至於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義務返還,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移到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共汽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住院期間或去世受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費用。
6.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人體受到損傷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壹年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雇員的平均工資。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
第十條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第十壹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並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而致殘,但其實際收入並未減少,或者其殘疾等級較輕,但其就業受到職業危害的嚴重影響,則可以相應調整殘疾賠償金。
第十三條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期限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