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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電話號碼
法律主體性:

與本案無關;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1.能否最終得到壹個好的判決結果,取決於妳能否找到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並向辦案機關簡明扼要、有理有據、有力說明。在無法獲得案件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律師無法確定是無罪還是從輕認罪,還是認罪量刑,也沒有辦法預測判決等最終結果——壹個好的案件結果是做出來的,而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2.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律師只有介入案件並開展具體的辯護工作,才能發現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而辯護律師則會從辯護的角度解讀法律屬性,法院最終采用哪種解讀方法取決於哪種解讀更合理。點擊左邊我們律師的照片,妳可以找到網站。)詳細查看聯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介紹、辦案雜記、收費研究、壹般抗辯等相關內容。4、律師是專業人士,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也分民事、刑事辯護;同時,刑事案件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妳不能等也不能等;因此,我們應該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在第壹時間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屬的委托,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其無罪、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集中在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即他們只就犯罪實體問題進行辯論和辯護,無論他們提交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都只圍繞刑事實體法律進行。關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並未對其進行明確、充分的肯定。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行輕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要求以程序性辯護的方法補充或者重新啟動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對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13)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程序性辯護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基本上是壹種無效的辯護方式。例如,對於非法證據,僅限於非法言詞證據(如刑訊逼供),但對於非法言詞證據的辯護效果也很小。對於被告人在法庭上被刑訊逼供所作的供述,人民法院往往采用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據(即公安機關書寫、蓋章證明其在偵查活動中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據),因被告人沒有證據證明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而認為言詞證據有效。這就像張三向李四借錢壹樣荒謬,張三自己的文字證明他沒有向李四借錢。它不包括非法物證,這使得針對非法收集證據的程序性辯護幾乎毫無意義。這應引起立法和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重視。未來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當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辯護責任。除了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外,有學者認為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還負有壹般責任,即辯護律師協助刑事司法的責任,包括防止和揭露刑事司法錯誤、促進遵守法律制度、幫助維護個人權利和合法權益、提示犯罪的根源和條件、促進司法教育和實現感性。辯護律師付出的壹般責任要求辯護律師不得幹預刑事司法的正常進行。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辯護律師能否從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場出發,采取積極行動幫助司法機關發現真正的實體。根據辯護律師的壹般職責,似乎應該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這樣做實際上與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和協助刑事司法的壹般責任是有關系的。因此,鑒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不能過分強調辯護律師作為刑事司法輔助人的責任而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於辯護律師的直接責任,他們必須只幫助司法機關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相,而沒有義務幫助司法機關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相、查明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相。(14)考慮到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全面規定辯護律師的責任,且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立法機關有必要明確規定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性質、地位和直接責任,以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使辯護律師更好地履行辯護職責,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