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的正確政治方向,也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的主要內容。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司法機關和人民法官,要牢固樹立黨的領導理念,切實增強黨性觀念,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導地位,自覺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到各項工作中,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經得起政治風浪的考驗。手中的司法權是黨、國家和人民賦予的主持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權力。在所有司法工作中,我們必須始終代表黨和人民的意誌和利益,堅持忠於事實和法律;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行使神聖的司法權,嚴格執法、公正辦案;必須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提高服務質量、拓寬服務範圍、改善服務態度,在“三個至上”思想指導下審慎行使審判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人民法院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科學發展、穩步推進。
二、堅持人民利益至上,把解決信訪投訴問題作為當前工作的第壹要務。
當前,涉訴信訪形勢十分嚴峻,黨和人民群眾十分不滿。要把徹底解決涉訴信訪問題作為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突破口,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這要求我們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是提高所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對信訪問題的認識。首先要從政治上看待法院涉訴信訪問題,充分認識到涉訴信訪事關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事關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事關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從而把解決涉訴信訪問題作為當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其次要樹立“大信訪”理念,明確以立案庭為職能部門、其他部門積極參與、密切配合、齊心協力的信訪網絡,形成人人關註信訪、人人主管信訪、人人願意當信訪承辦人的良好局面。
二是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明確院長對信訪工作負總責,親自抓。對重大復雜信訪案件,實行“壹把手”負責制,涉訴信訪逐級簽訂,明確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重大涉訴信訪案件和上級督辦案件,黨組成員整體帶案、隨案下訪,確保來訪群眾全部接待,反映問題承諾處理或答復。對於確實不能停止來訪和投訴的,包案領導和責任人應采取壹切措施協調當地黨委和政府將當事人留在當地。對未完成上述任務的領導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三要懷著深厚的為民情懷做好初信初訪工作。妳是否對人民有深厚的感情,妳是否真誠、善良和真誠地接待人民,這是壹個立場、政治和作風問題。采訪中,從領導到普通幹部,都要開門會客,接待好每壹位當事人。承辦人在判決後首先要做好答疑解惑工作,盡力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如果不行,中層領導和主管院領導要輪流做上述工作。上述工作沒有做好,造成當事人上訪,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案件有問題的,首先追究承辦人的責任;審判沒有錯,但如果由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導致矛盾激化,就要查明是哪個環節激化了矛盾,追究誰的責任。
四是加強信息溝通,落實屬地穩控原則。暢通信訪渠道,強化矛盾預警排查等防範措施,建立信訪聯動機制,做好信訪溝通、反饋和分析工作,凝聚各方力量化解信訪矛盾;嚴格遵守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和屬地穩控的原則,對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切實負起責任,不推諉責任。並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涉訴涉信當事人的穩定工作,及時溝通信訪信息。五是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案件信訪風險評估制、責任追究制等工作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對思想不重視、措施不落實、工作不負責任,出現重大信訪問題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進壹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履行司法職能。
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做到“四個更加註重”,即更加註重促進發展、保障民生、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和諧。
壹要切實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堅持寬嚴相濟,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各類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發展環境。
二是大力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依法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確保有理有據的訴訟當事人得到公正裁判,確保有利於社會和諧的行為得到司法裁判認可,大力化解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社會矛盾,通過依法調節經濟社會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三是促進社會和諧。以“能調盡調、案結事了、案結事了”的司法和諧為目標,按照“能調盡調、能判盡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探索建立包括民事訴訟調解、行政訴訟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指導人民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司法和諧推進。
四是解決執行難,要進壹步強化執行工作,完善協調配合、風險評估、聯動制約、執行威懾等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法委組織協調、人大監督、法院主辦的大執行格局。
五是深入落實司法為民各項措施,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最大限度支持當事人合理訴求,最大限度保障全社會公平正義。
六是改進審判工作作風,大力弘揚熱情服務、文明執法的風尚。持續加強立案和信訪接待工作,方便群眾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繼續落實司法救助制度。依法減免或緩交訴訟費,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確保弱勢群體打得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