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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踐論壇
作者:醫法詞典

孕婦王女士自懷孕以來壹直在市醫院進行孕檢。期間,她進行了兩次彩超檢查和兩次四維彩超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異常。後來,王女士在市醫院婦產科剖腹產生下壹名女嬰。女嬰出生後,她的右手五指短,指關節不清晰。王女士認為,市醫院本應在超聲檢查時發現胎兒手指畸形,工作人員嚴重失職,侵犯了其知情權,剝奪了其選擇優生優育的權利。他們向法院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右手畸形修復手術及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經市醫學會鑒定,被告的診療過程符合規範;嬰兒右手指畸形屬於先天性發育異常,與超聲檢查無直接因果關系。胎兒手指畸形是目前產前超聲檢查中的難題,不屬於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應初步篩查的六大畸形,市級醫院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查明,市醫院在進行常規產前四維彩超檢查時,在報告中告知:“本主要檢查報告中超聲描述的內容不在檢查範圍內。例如,由於目前的技術條件,胎兒的耳朵、眼睛、手指、腳趾、甲狀腺、內外生殖器等許多人體結構無法作為常規項目進行檢查,超聲無法顯示胎兒染色體,也無法檢測胎兒的智力、聽力和視力。醫生已書面和口頭告知我超聲檢查的局限性,我表示理解並簽字:“王女士在上述內容上簽字。

壹審法院認為,市立醫院已盡到對王女士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內容的告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根據中醫藥協會的意見,以現有的醫療水平,常規產前超聲檢查難以發現胎兒手指足趾畸形,且該部分內容不屬於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應篩查的胎兒畸形範圍,故市級醫院篩查胎兒手指畸形並非其過錯。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異常嬰兒是在正常體檢後出生的,這被稱為“不當出生”或“出生缺陷”。它是指母體中器官形成過程中由於遺傳和(或)環境因素導致的胚胎發育障礙,壹般包括形態結構異常、生理代謝功能障礙、先天性智力低下和宮內發育遲緩四大類。我國是出生缺陷高發國家之壹,每年新增出生缺陷人數高達80萬-65438+20萬,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沈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醫法匯《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大數據報告》顯示,婦產科已連續多年占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高發科室首位,“出生缺陷”也是婦產科醫療糾紛高發的因素之壹。

產前檢查是每個孕婦的常規孕期檢查,是發現胎兒異常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母親和胎兒的異常並進行相應的處理。2019中國醫師協會超聲醫學分會修訂了《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版)》,發布了《中國產科超聲檢查指南(2019版)》,其中孕中期和孕晚期的檢查分為五類:I類超聲檢查,主要測量胎兒生長直徑和胎兒羊水量。二級超聲檢查,除壹級超聲檢查的內容外,還應檢查無腦兒、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臟和致命性骨骼發育不良等六種畸形;ⅲ級超聲檢查(系統篩查),在ⅱ級超聲的基礎上,根據各種胎兒系統檢查相應的結構,包括:胎兒數目、胎兒心跳、胎兒大小、胎兒結構異常的篩查、胎盤位置和羊水;四級超聲檢查,針對胎兒或孕婦的高危因素,或壹、二、三級超聲檢查發現或懷疑的異常,進行有目的的詳細超聲檢查;單超聲檢查是指需要了解的某壹項目或某壹結構的檢查,如胎位、有無胎兒心跳、胎盤位置、羊水等。無論是《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版)還是《中國產科超聲檢查指南》(2019版),都沒有將手指和腳趾列入孕中期巨大兒超聲篩查的檢查項目。

另壹方面,胎兒發育異常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除了父母會給孩子帶來的遺傳性疾病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在受孕前和母親懷孕期間影響胚胎。產檢只是對客觀條件的反應,這種行為不會對胎兒的發育產生實質性影響。超聲檢查是壹種對胎兒無創、安全的影像學檢查技術,但儀器具有壹定的局限性,與其他檢查方法壹樣,它不是壹種萬能檢查。在超聲檢查中,會受到超聲偽影、超聲分辨率、母體狀況、胎兒孕周、胎位、羊水量、胎兒活動度、胎兒骨骼音影、孕婦腹壁厚度等因素的影響,很多器官和部位無法顯示或顯示不清,因此產前超聲檢查很難發現手足畸形,因此超聲診斷的準確率無法達到100%。

因產前檢查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有兩種。壹種是胎兒在出生前因醫療機構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導致出生後存在缺陷;二是醫療機構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醫療規範未能發現或者應當告知的。第壹種情況,醫療機構不僅侵犯胎兒的人身權益,還侵犯胎兒父母的財產權益;第二種情況,在胎兒異常的情況下,主治醫師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孕婦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的可能結果以及進壹步的治療意見,孕婦及其夫妻將自行選擇治療方案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如果醫療機構違反了法定義務,只是侵犯了父母的知情權和生孩子的選擇權,對胎兒沒有任何侵權行為。胎兒的身體缺陷屬於先天性缺陷,與醫療機構的診斷行為無因果關系。

本案中,產前檢查結果並無異常,且某醫院已告知王女士相關風險,王女士亦已知情並簽署協議,經鑒定,市立醫院不存在過錯,故依法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對於醫療機構來說,醫務人員應不斷學習,強化法律意識,高度重視產前檢查報告中註明的異常情況,忠實履行告知義務,告知超聲檢查的局限性、醫院的實際技術水平以及影響超聲檢查結果的各種因素,充分保障家長對孩子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避免此類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文為醫法合集原創版,由真實案例改編,采用化名保護當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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