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壹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行為如何追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虛假或不實出資的現象相當普遍。為了避免上當受騙,在簽訂合同時,您必須仔細檢查。這是給妳的壹些建議。1.去企業的工商登記機關查看其工商登記檔案,從檔案中判斷其註冊資本是否到位。如有房產、土地出資,應轉移至被投資企業名下。2.在進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核對原始驗資資料。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對提供虛假驗資報告承擔連帶責任,妳可以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了解情況。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願意對出具的驗資報告承擔連帶責任,則可以更容易了解真實情況。3.您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所查看企業上報的財務信息,判斷其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後是否會抽逃。4.妳可以通過熟人私下向企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了解企業註冊資本到位後是否抽逃。如果有取款,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取證,司法機關會去銀行取證。5.如果企業是妳公司的長期客戶,妳可以通過企業中的熟人直接了解其投資到位或退出的情況,然後進行調查或申請司法調查。6.如果上述方法均無效,您還可以申請核實企業註冊資本是否到位或到位後是否已抽逃。通常情況下,單位先支付費用,法院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賬目。投資者註冊資本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資的,應當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新公司法,是否有抽逃出資的說法?是的。
抽逃出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大部分公司可以選擇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實繳註冊資本登記制的公司仍有可能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因此並未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仍然存在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2014 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以下類型的公司為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改後,只有上述公司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公司法簡介:公司法中有廣義和狹義的定義。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2009年2月29日第五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其依據是2009年2月25日第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的1999。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並經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6月38日起施行。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等內外部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公司法,還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關於公司的規定。
查處公司抽逃出資行為,公司股東在立案前已返還部分抽逃出資。怎麽處理?對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但在被立案調查前已糾正其違法行為的股東的處理。公司成立後股東抽逃出資,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調查前已糾正違法行為:1。已全額收回抽逃出資的不予追究;2.抽逃出資部分被追回的,應當立案查處,以出資總額與被追回部分的差額作為認定的抽逃出資數額;3.部分抽逃出資被追回,但差額部分尚未追回,且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確定的刑事追訴標準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查看原始帖子》》;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發起人虛假出資如何認定?筆者舉壹個例子(以下簡稱“李某虛假出資案”)並結合本文進行分析:某市安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潔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元,由李壹、李二、李三三兄弟於2065.438+02年8月在秀石成立,李壹出資50萬元,李二出資50萬元。後來,由於有人舉報,某市工商局對安傑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李毅的50萬元從未繳入該公司賬戶,鐘勇研究所僅根據李毅的支票存根和銀行匯票制作了資金收據的驗資證明,但根本沒有調查核實這些會計憑證的真實性;李二的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以繼續使用。中庸靠李二提供的車到單核實資金,沒有調查核實;李三的出資額人民幣65,438萬元已全部存入公司賬戶。最後,某市工商局認定李壹、李二虛假出資,並對其進行處罰。
筆者認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行為的構成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鑒於本文討論的是發起人虛假出資問題,虛假出資的主體理應是發起人。
需要註意的是,本文中提到的“發起人”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發起人股東和股東。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明確規定:“在設立公司章程上簽字、向公司認繳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設立公司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的股東”。
答:抽逃出資是目前公司企業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審計質量主要依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以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
關於審計的處罰依據,除《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八)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或者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抽逃出資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59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蘇州公司註冊抽逃出資的認定在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是審查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因此,在審理股東抽逃出資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債權人應當就股東是否抽逃出資提供證據,但不應過於苛刻,只要能夠提供使人對抽逃出資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相關線索即可。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不存在抽逃出資行為,如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合理對價關系。否則可以認定存在抽逃出資行為。
民法與刑法中抽逃出資的區別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在《刑法》中,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