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轉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豁免管理。
這些措施不適用於在海洋中轉移危險廢物。
第三條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以下簡稱跨省轉移)時,應當主要轉移到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總體布局內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
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汙染環境防治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運輸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險廢物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犯罪行為。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聯合監管執法。
第六條轉移危險廢物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寫和操作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與危險廢物轉移有關的環境汙染防治信息。
生態環境部負責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八條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危險廢物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行區域。
第二章關聯方責任
第九條危險廢物的轉讓人、承運人和接收人(以下分別稱轉讓人、承運人和接收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在轉移過程中遺撒、流失、泄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並對由此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依法承擔責任。
轉讓方、承運方、收貨方應當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發生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條轉讓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核實承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汙染防治要求和相關責任;
(二)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明確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對轉移的危險廢物進行計量稱重,如實記錄並妥善保管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接收人等相關信息;
(4)填寫並操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轉移方、承運方和接收方信息,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危險特性,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等。;
(五)及時核實受方貯存、利用或處置相關危險廢物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鑒別。禁止以副產品的名義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十壹條承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沒有轉移聯單的,拒絕運輸;
(二)填寫並操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營運證號、運輸起點和運輸終點等運輸相關信息,並與危險貨物運單壹起隨運輸工具攜帶;
(三)按照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和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運輸危險廢物,並記錄運輸軌跡,防止危險廢物流失、損壞、泄漏或者突發環境事件;
(四)將運輸的危險廢物運送至接收人地址,交付至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載明的接收人,並及時將運輸情況告知清運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核實擬受納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包裝、識別標誌等相關信息;
(2)填寫並操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是否接受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接受量等信息;
(3)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和標準貯存、利用或處置受納的危險廢物;
(四)及時向轉移方通報危險廢物的接受、利用或者處置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