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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法規手冊
列出至少10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前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相抵觸時,以哪些法律法規為準?(1)根據* * *《采購法》:“第四條* * * *采購項目適用招標投標法。”* * *采購貨物和服務時,應首先適用* * *的采購法,當具體細節發生沖突時,需要進行溝通和協調。

(2)非* * *采購的招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和國有企業的實際法律法規有多少?去書店看看。

誰能告訴我中國* * *和中國* * *有多少法律法規,都在這個網站上:chnlaw。/chinalaw/index.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雇員遭受第三人侵害民事賠償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就業,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視為從事雇傭活動。

2.第11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員工在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學校是否有權讓學生罰站?它無權懲罰學生。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懲戒學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中,虐待動物是否違法?(包括狗、貓和螞蟻)《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壹些國家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這連人都保護不了。保護貓狗螞蟻似乎有點絕望。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詳細法規。妳希望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土地改革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征用和征收

第二條沒收地主在農村的土地、牲畜、農具、余糧和多余房屋。但不得沒收地主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農村地區的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的土地和其他公共土地應予征收。然而,對於依靠上述土地收入維持開支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當地人民應該* * *另尋妥善辦法解決資金。

經當地穆斯林同意,可以保留清真寺的所有土地。

第四條

保護工商業不受侵犯。

地主經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工商業經營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不得因沒收封建土地財產而侵犯工商業。

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和農民的房屋應該被征用。但是,其在農村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當受到保護,不得侵犯。

第五條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雇員、自由職業者、商販和因其他職業或缺乏勞動力而租用少量土地的人不允許被視為地主。每個人擁有的平均土地量不超過當地平均土地的200%(例如,當地人均土地為兩畝,本戶人均土地不超過四畝),所有這些都保持不變。超過這個標準的人可以征用超過這個標準的土地。如果土地確實是買方用自己的勞動收入購買的,或者孤寡、孤寡、孤寡、殘疾和其他人依靠土地的,可以酌情照顧每個人擁有的平均土地量。

第六條

保護富農所有和他人耕種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

富農出租的少量土地也保持完好;但是,在壹些特殊地區,經省級以上人民批準,可以部分或全部征用其租賃土地。

半地主富農大量出租土地,超過自己耕種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其出租的土地應被征用。富農租的地應該和他們租的地計算在壹起。

第七條

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條

該法規定,地方解放後通過出售、典當、贈送或其他方式轉讓和分散土地的,應當沒收和征收的土地壹律無效。這塊土地應該包括在劃撥土地的數量中。但是,如果農民因購買土地而遭受重大損失,他們應該設法進行適當的補償。

第九條

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和農村其他社會階層成員的法律定義另行規定。

第三章土地分配

第十條

所有被沒收和征用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依照本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受,統壹、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土地少而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農,並給予地主同樣的份額,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謀生,並通過勞動改造自己。

第十壹條

土地的分配,以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有種植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數量、質量和位置,通過抽簽補償和調整的方法,按人口進行統壹分配。但區、縣農會得於鄉或相當於鄉之行政村間作必要之調整。在人口稀少的地區,為了便於耕種,土地也可以分配給鄉鎮以下的較小單位。鄉鎮之間交錯的土地,原本由任何壹個鄉鎮的農民耕種,分配給該鄉鎮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不得分配原耕農民所有的土地。在分配原農民租用的土地時,應給予原農民適當的照顧。分配給原農民(包括擁有土地和自己擁有土地的農民)的土地應適當略多於土地分配後當地失地農民擁有的土地,使原農民可以保留相當於當地人均土地數量的土地。

如果原農民租用了具有土地表面權利的土地,則應在原農民抽搐時為其保留相當於當地土地表面權利價格的土地。

第十三條

在分配土地時,無土地人口的壹些特殊問題處理如下:

壹、只有壹兩個人和有勞動力的貧困農民,當他們家鄉的土地條件允許時,他們將獲得壹人或兩人以上的土地。

二、農村的手工業工人、商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屬,應酌情給予壹部分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是,那些職業收入足以經常維持家庭生活的人可能不會被給予。

第三,對生活在農村地區的烈士家屬(烈士本人必須計入家庭人口)、解放軍指戰員、戰鬥員、榮譽軍人、復員軍人、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包括家屬)應給予與農民相同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但是,人民團體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其工資和其他收入的數額以及維持家庭生活的程度酌情少給或不給分。

四、本人從事其他職業且家庭成員居住在農村的,其家庭應酌情給予土地等生產資料。那些職業收入足以定期維持家庭成員生活的人可能不會被給予。

五、農村中的和尚、尼姑、道士、神父和阿訇,凡有勞動力並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不用其他職業謀生的,應給予與農民同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六、經城市人民或工會證明失業的工人及其家屬,返鄉後想從事農業生產者的,應在當地土地條件允許的條件下,給予與農民同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7.對於回鄉的逃亡地主,曾經為敵人工作並已回鄉的地主及其家屬,凡有勞動力並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謀生的,應給予與農民同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8.漢奸、叛徒、戰犯、十惡不赦的反革命分子和人民決定在農村居住的罪犯,不得給予土地。他們的家庭成員沒有參與犯罪行為,沒有其他職業來維持生計,有勞動力並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者,應獲得與農民相同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第十四條

在分配土地時,可以根據鄉鎮的土地情況,以鄉為單位留出少量土地,以便為鄉鎮情況不明的外出戶和在逃戶回鄉耕種或鄉鎮土地調整做準備。這塊土地暫時由鄉民管理,租給農民耕種。但留下的土地最多不得超過全鄉土地的1%。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分配土地時,可以根據當地土地情況,在壹個縣或幾個縣內劃出壹部分土地收歸國有,作為農業試驗田或國有示範農場。在擁有農場之前,這塊土地可以出租給農民耕種。

第四章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十六條

對沒收和征收的森林、魚塘、茶山、銅山、桑園、竹林、果園、葦田、荒地等可分割土地,按照適當比例統壹分配,轉為普通土地。為了便於生產,應該分發給原來從事這種生產的農民。獲得這塊土地的人可以少獲得或不獲得普通耕地。如果分配不利於經營者,當地人可以* * *按照原有習慣民主管理,合理經營。

第十七條

沒收和征收的水壩、池塘和其他水利工程應與田地壹起分配。不適合分配的,可以由當地群眾按照原有習慣進行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場和礦山、湖泊、沼澤、河流、港口等。都歸國家所有,由人民管理。它最初由私人經營者投資,但仍由原經營者根據人民頒布的法律法規經營。

第十九條

由機器或其他進步設備耕種的農田、苗圃、農業試驗田和技術竹園、果園、茶山、大同山、桑園和牧場,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不得分散。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權原本屬於地主,經省級或省級以上人民批準,可以將其收歸國有。

第二十條

當土地被沒收和征用時,墳墓和墓地中的樹木將保持原樣。

第二十壹條

名勝古跡應該得到妥善保護。祖祠、寺廟、寺院、教堂等公共建築和地主住宅不得破壞。地主在農村的多余房屋不適合農民使用,因此必須由當地人管理並用於公共用途。

第二十二條

解放後開墾的荒地,分配土地時不得沒收,仍由原耕種者耕種,不計入待分土地數。

第二十三條

農村修橋、修路、茶亭、驛都等維持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少量土地,可按原習慣保留不分配。

第二十四條

華僑所有的土地和房屋,應由大行政區人民(軍政委員會)或本省人民依照本法總則照顧華僑利益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地主或公共組織擁有的沙田和湖田均屬國家所有,省級以上人民應采取其他適當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護堤地和機場、港口、要塞占用的土地不得劃撥。劃定並在規定日期開放的鐵路、公路、河流和機場預留用地,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應由私人經營者出租、出售或放棄。如果原經營者不需要使用土地,則必須將其歸還給國家。

第五章土地改革的實施機關和方法

第二十八條

為了加強人民對土地改革的領導,在土地改革期間,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上級人民任命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了土地改革委員會,以指導和處理與土地改革有關的各種事項。

第二十九條

農村農民代表大會、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縣和省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農民協會委員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定執行機構。

第三十條

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將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並承認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十壹條

階級成分的劃分應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為依據,並由農村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農村農民代表大會和農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估。那些沒有加入農民協會的人也被邀請參加評估,並被允許為自己辯護。評估後,應由農村人民提交給區人民批準。如本人或其他人有不同意見,可在批準後十五日內向縣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並執行。

第三十二條

為了確保土地改革的實施,在土地改革期間,各縣應組織人民法院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審判和懲罰惡霸和所有違反或破壞土地改革法律法規的犯罪分子。禁止亂捕亂打亂殺以及各種體罰和變相體罰。

人民法院的組織條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前,為了確保土地改革的秩序和保護人民的財富,嚴禁宰殺壹切非法農場動物和砍伐樹木,嚴禁浪費土地和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違法者應受到人民法院的審判和懲罰。

第三十四條

為了確保土地改革的所有措施都符合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願,各級人民都應負責有效地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農民及其代表有權在各種會議上自由地批評和調查各級所有工作人員。侵犯上述人民權利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這條法律適用於壹般農村地區,不適用於大城市的郊區。大城市郊區土地改革辦法另行制定。

本條所稱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區人民委員會(軍政委員會)根據城市情況決定。

第三十六條

這條法律不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但是,居住在漢族人口占多數的散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家庭,在根據本法進行當地土地改革時,應與漢族人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

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地區不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後開始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除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地區外,均按照本法執行。各地何時實行土地改革,將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人民和各省人民規定和宣布。

第三十九條

本法公布後,各省人民應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和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當地土地改革的實施辦法,報大行政區人民(軍政委員會)批準執行,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四十條

本法經中央人民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後,哪些法律法規不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於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