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意味著什麽?
根據規定,所有權屬於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物權的特征
第壹,就其本質而言,物權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而不僅僅是與物的關系。
從民法的角度看,物權關系作為壹種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具有壹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物權雖然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性物的權利,但本質上不是人與物的關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物權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
在物權關系中,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我國《民法典》將物權主體描述為權利人,這是壹個高度概括的概念,可以包括各種民事主體,如國家所有者、集體所有者和私人所有者。在具體的物權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是指特定的權利人。
第三,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形的。
物權區別於債權和知識產權的壹個重要標誌是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形的。物權是權利人對特定客體享有的財產權利,產權關系是壹種絕對的法律關系,反映的是特定權利人因對客體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15條規定,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即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形的物。所謂有形之物,是指具有壹定物理形態並能被人感知的事物。
第四,物權主要是壹種對有形物的直接控制。
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管理或控制。物權的支配權決定了物權的優先性、追償性等特征。所謂直接支配,強調的是主體基於自己的意誌對事物的控制,這種控制和支配不需要他人行為的輔助就可以實現。權利人對物的控制既包括事實控制,也包括法律控制。當然,主體依據物權對物的支配不僅包括對特定動產和不動產使用價值的支配,還包括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
第五,財產權是壹種獨占權。
壹方面,物權的排他性要求不能在壹物上同時設立內容相矛盾的物權;另壹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意味著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義務不侵犯或妨礙物權。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性是有區別的。《民法典》區分物權的排他性和支配性的主要原因是:兩者的側重點不同,物權的支配性強調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雖然這種支配性仍然體現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即權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而控制物,但支配性主要強調對物的直接管理和利用;物權的排他性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他人行使物權。
第三,所有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利潤,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占其財產的權利。所有權制度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內容。從形式上講,所有制可以分為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其他財產權又稱固定財產權、定期財產權,是指非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對所有權人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壹定處分權。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權利主體不同。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義務主體是非所有權人,即除所有權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體。但是,他物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權利人。我國《民法典》不承認所有權人為自己設立物權。當他人的財產權因某些法律事實而由所有權人享有時,就會因他人所有權和財產權的混淆而消滅。此時,所有權將恢復到其完整狀態。然而,在他物權設立後,雖然所有權人不能實際占有和使用他的財產,但他仍然享有對其財產的最終處分權和收益權。因此,非所有權人享有物權後,不能取代所有權人的地位而成為所有權人。
第二,權利內容不同。所有者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被稱為“完全產權”,而他的產權內容是有限的、不完全的。非所有權人享有物權後,壹般只能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和所有權人的授權,無法行使處分權。非房主行使處置財產的權利受到法律和房主意願的限制。非業主必須依法行使權利。如果他的物權是通過合同設立的,並且合同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的限制,那麽非業主也必須根據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由於他物權的內容受法律和所有權人意誌的限制,故又稱“限制物權”。
第三,權利期限不同。所有權原則上是壹項不確定的權利。只要權利客體存在,所有權就可以存在。但是,他物權壹般具有壹定的期限。如果他的物權是通過合同取得的,則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存在。合同終止後,該產權將消失。因此,許多其他產權相對於所有權而言是短暫的,這些產權也被稱為“定期產權”。
所有權是壹種典型的物權。當房地產交易和所有權轉移時,必須進行登記以對抗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