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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執行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發展新產業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外,無需行政機關審批或備案。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與科技人員約定或者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期限,自主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權,可以按照與單位的約定轉化科技成果,並有權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獲得獎勵和報酬。

科技成果完成人完成科技成果後,應當向其所在單位報告,並配合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本市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議事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目標和措施。第七條市科技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促進、協調和服務工作。

市教育、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國資監管、稅務、工商、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本市和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機構(以下簡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業隊伍建設,可以設立或者確定專門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壹)受理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報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的應用價值;

(三)指導或者協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進行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和開發;

(四)申請、管理和保護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

(五)制定並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計劃;

(六)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其他工作。

R&D機構和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獨立的專業服務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本市鼓勵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根據需要,加強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化、專門化。第九條R&D高等院校應當通過協議定價、技術交易市場掛牌和拍賣等方式,依法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出資的價格。第十條R&D高等院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作價投資:

(壹)以單位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出資;

(二)通過資產配置方式將科技成果轉讓給本單位單獨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以該法人的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出資;

(三)對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和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事先約定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分配或者投資比例的,該科技成果以該單位和有關人員的名義作價投資。第十壹條本市支持企業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國有企業投入本市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機制,引導企業圍繞市場需求和長遠發展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支持企業開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集成應用,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企業在應用型科技項目和其他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相關科技項目的研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有明確市場導向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獨立實施或與R&D院校、高等院校聯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