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個歷史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範圍、形式和類型也在不斷變化。總的來說,由於權利義務種類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的範圍和對象種類有擴大和增加的趨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類: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在我國,大多數自然的、生產性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以下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法關系的客體的:(1)海洋、山川、河流、空氣等對人類公共的或國家專有的東西;(2)文物;(3)軍事設施和武器(槍支、彈藥等。);(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既是人類的物質形態,也是人類精神利益的體現。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輸血、植皮、器官移植、取精等現象。與此同時,這種交易及其合同也應運而生,由此帶來了壹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不僅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的載體,也是壹定範圍內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活人的(整個)身體在法律上不能被視為“物”,也不能成為財產權、債權、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將全身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和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不得在自己的人身上從事違法或者不雅的活動,不得虐待自己的人身,不得修煉自己的個人和人格。比如賣淫、自殺、自殘都是違法的,或者至少是法律不鼓勵的。第三,人身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非法強行對他人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應虐待未成年子女。
人身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個復雜的問題。是屬於人還是法律上的“物”,不能壹概而論。應該從三個方面來分析:當人體的部分還沒有從人體整體中分離出來的時候,就屬於人體本身;當人體的壹部分自然脫離身體,成為脫離身體的外物時,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當該部分被植入另壹個人的身體時,它就是另壹個人身體的組成部分。
精神產品是人的思維通過壹些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和流通的結果。精神產品不同於有形的事物,其價值和收益在於事物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誌(符號)等精神文化。同時又不同於人的主觀心理活動本身,是心理活動的物化和固定化。精神產品屬於無形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形”。中國法律界通常稱之為“智力成果”或“無形財產”。
在許多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行為的結果。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的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並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結果。這種結果壹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在壹定的物上,產生壹定的物化產品或建築物(房屋、道路、橋梁等。);另壹種是非物化的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並沒有轉化為物化的實體,而只是表現為某種行為過程,直至結束,最終產生權利人所期望的結果(或效果)。比如,義務人完成某種行為後,權利人獲得某種精神享受或物質享受,增長了知識和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並不完全等同於義務人的義務,但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密切相關。該義務是根據債權人對該行為結果的要求而正式設定的。
在研究法律關系的對象時,也要看到存在著各種實際的法律關系,各種法律關系有各種對象。即使在同壹法律關系中,也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還包括“貨款”。在分析多向(復合)法律關系的對象時,要把這種法律關系分解成若幹單向法律關系,然後逐壹尋找它們的對象。多路(復合)法律關系中的單向關系有主次之分,所以其對象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客體決定次客體,次客體補充主客體。它們是多向(復合)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