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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的基本理論決定了壹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離婚損害賠償是婚姻家庭中的侵權行為,所以應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該行為的非法性。違反法律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故意殺害家庭成員,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2)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能否用金錢衡量,只要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就構成損害事實。在離婚案件中,是指婚姻關系因壹方配偶的違法行為而破裂,壹方配偶提出離婚,無過錯的壹方配偶因此遭受財產和非財產損害。離婚財產損害的範圍僅限於無過錯壹方因離婚而遭受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後面的章節裏,我們還會詳細講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

(3)因果關系是存在的。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復雜多變,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夫妻壹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對無過錯配偶壹方造成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直接原因。

(4)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主觀態度。侵權行為中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民事責任。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要件是夫妻壹方有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行為,且有過錯的配偶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條件

離婚賠償的法定條件: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來說,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壹)壹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

(二)因上述行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以離婚為前提。如果不是離婚,而是婚內損害,就不應該單獨提。

(3)受害方遭受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

(4)請求人沒有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賠償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則視為放棄此項權利,以後將失去索賠的權利。過錯方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過錯方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且未提出離婚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壹審未提出的,二審提出,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再次提起離婚賠償訴訟。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規定

關於離婚賠償程序,新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離婚賠償程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已就離婚損害賠償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無需幹預;雙方對離婚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人民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不同意離婚,又不依據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3.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被告壹審未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應采取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相結合的方式。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如果協商失敗,將由法官裁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以適用於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過錯方配偶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配偶造成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支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