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差異理論與法律關系理論之比較
法律差異理論是14世紀意大利著名註釋法學家巴托魯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立的。這壹理論的主要思想是把壹切規律分為“物的規律”、“人的規律”和“混合規律”。“物之法”是屬地性的,它的適用範圍是在制定者管轄的領土上的事物。“屬人法”屬於人民,它不僅適用於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人民,也適用於其他主權者管轄領土內的人民。“混合法”是壹種涉及行為的法律,適用於法律制定者境內訂立的合同,既涉及人,也涉及物。
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是由法學家薩維尼在《法律關系法》第1849頁提出的。現代羅馬法體系> & gt在第八卷中,該理論認為,各國的法律構成壹個法律的同壹主體,每壹種法律關系按其性質總是與某壹地區的法律相聯系,也就是說,每壹種法律關系都有自己的所在地,就像壹個人有自己的住所壹樣。找出它的所在地,那個地方的法律就是法律關系應該適用的法律。由於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如以人身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壹般宜適用當事人母國法律或其住所地法律;物上設定的權利義務應適用物的所在地法;行為地的法律應適用於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差異理論和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都是為解決法律選擇問題而形成的理論。它們都為法律的選擇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導。在選擇準據法時,這兩種方法都是可行的。法際區分論是從區分法律本身的角度出發,確立解決法律沖突的基本規範;法律關系的標準理論是通過分析法律關系找到法律關系的座位,從而解決法律沖突。
兩者的區別是:1。規則分化理論是以規則本身的分類為基礎的,它要求將規則分為不同的類型,然後根據這種歸納的結果確定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原則。它的缺點是含糊和不完整。當使用人類法、物質法和混合法這些術語時,不同的人可能會賦予它們相當不同的含義和規則。所以用文字分析法構建的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區分,從根本上來說是缺乏客觀性的。而且,將復雜多樣的法律與屬人法、物法、混合法區分開來只是初步的理論歸納,在許多法律的歸屬上存在較大分歧,導致國際私法中難以建立嚴謹透徹的原則體系。然而,法律關系的座位理論並不是建立在區分法律類型的基礎上的。它直接以法律關系為分析對象,通過確定法律關系的所在地,為法律選擇提供指導。判斷法律關系有了更多的客觀標準,在壹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差異理論的弊端。
?2.法律區分論不僅要區分不同類型的法律,而且要規定它們在域內和域外效力上的差異。比如物理法只對境內的東西有效,而屬人法對境外的人也有效。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不存在這個問題。從普遍主義的角度來看,它認為適用的法律只應是每壹種涉外法律關系具有自身性質的所在地的法律。它不具體討論某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而是主張平等對待國內法和外國法。這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了基礎:無論在哪裏立案,都可以適用相同的法律,並獲得壹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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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區分原則
1.意大利法律差異理論
巴托魯斯代表,14世紀。是國際私法的鼻祖。
11世紀,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適用羅馬法,但根據各自領域壹直流行的習慣,各城邦制定“規則”作為特別法。為了解決各城邦法律之間的沖突,法律差異理論應運而生
理論內容:主張將法律分為三類,即“人法”、“物法”、“行為法”。認為壹切事物的規律只能在城邦內適用,人的規律可以在國與人之外適用。意大利的法律區分論抓住了法律沖突的根本點,即法律的域外效力,開創了國際私法。
2、法國法律差異理論
代表人物是和達金特·賴。16世紀。
杜摩蘭:為了滿足新興商人階層建立相對自由市場的需要,提出了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關系中,應適用雙方選擇的習慣法。這壹原則後來成為合同法適用的第壹原則。
賴:主張嚴格的法律屬地原則。除了人法和物法,還提出了“混合法”的概念。認為“混合法”雖然既涉及屬人法,也涉及物法,但更接近於物法,具有屬地法的性質。
3、荷蘭法差異理論。
胡伯議員。17世紀。創立了國際禮讓理論並提出了著名的三項原則:
(1)每壹個國家的法律,在其疆域範圍內產生效力,約束其全體居民,但超出這壹界限則無效力;
(2)在壹國領土範圍內的所有人,無論是定居的還是臨時居住的,都應被視為該國的居民;
(3)出於“禮讓”,各國統治者應尊重彼此的法律,使其在適用於本國領土後,在其他國家依然有效,但前提是本國主權和臣民利益不受損害。
胡貝爾的國際禮讓理論對英美國際私法理論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
薩維尼,19世紀。建立了法律關系理論。
根據這壹理論,各國的法律形成壹個完全相同的法律體,每壹種法律關系按照其性質總是與某壹地區的法律相聯系,也就是說,每壹種法律關系就像壹個人有他的住所壹樣,都有自己的所在地。找出它的所在地,那個地區的法律就是法律關系應該適用的法律。
法律關系所在地理論實現了國際私法方法論的根本變革,提出法律的選擇應從法律關系而非法律本身來分析,從而找出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