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是怎樣的?
(壹)公司法中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是不同的概念。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雖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因此,基於《公司法》的規定,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控股股東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
在實踐中,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將實際控制人定義為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股東”的限制。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理解和適用——1號《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5號(以下簡稱1號《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證監會對公司控制權的定義為“能夠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實際控制公司,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擁有者均可定義為實際控制人。實踐中,證監會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壹人。
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不壹致。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壹致,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非公司股東的人。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將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控制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綜上所述,實際控制人在實踐中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雖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未達到控股股東所要求的比例,但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信息披露要求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的要求,應披露實際控制人直至最終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
二、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相關標準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解釋如下: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壹)投資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表決權;
(3)投資者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可以決定任命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的成員;
(四)投資者實際能夠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此外,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適用證券期貨法1號的意見》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無變更”的理解和適用,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權力,其來源是與公司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同時,意見也給出了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思路:認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既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分析判斷對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實質性影響、董事會決議、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和任命等因素。
根據上述兩部法律法規對公司控制權的解釋,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是指通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或者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能夠對股東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實踐中,判斷公司是否擁有控制權(即能否對公司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或能否實際支配公司行為),除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間接股權投資關系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判斷以下因素:
1其對股東大會的影響;
2其對董事會的影響;
3.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
4.公司股東持股及其變動情況;
5.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
6 .發行審核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3.公司法人和實際控制人有什麽區別?
公司法人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公司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指公司的實際管理人,50%以上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章程的規定。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因此,從全文可以知道,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規定是基於《公司法》第216條第三款的規定,主要內容是:實際控制人不是股東,而是能夠支配公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