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上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文章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制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支持發展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設立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年度計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和房產管理部門,對每壹地塊的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直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和招標方式;無條件不能采用拍賣或者招標的,可以由雙方約定。雙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出讓合同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提供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門將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還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上繳財政,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預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予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喪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
國家采取稅收等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住宅。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營利性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或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和抵押。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照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壹條
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載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付清,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壹條
房地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依法拍賣房地產後,抵押權人從拍賣所得中支付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方可獲得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該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房地產需要拍賣時,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可以依法與抵押財產壹並拍賣,但抵押權人無權就新增房屋拍賣所得優先受償。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按照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執行。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五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應當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3)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