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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1.股權私下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章程,壹般都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論。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民法典》(2021.1生效)第464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股東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2)其次,不能以公司成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是兩個以上股東五十人以下共同出資,但並沒有禁止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是合法的。如果股權轉讓的效力被公司設立條件否定,則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自願與否,都是不允許轉讓股份的。即使雙方都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股份。這違背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合作和人合的本質,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兩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受讓方可依法履行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同時,受讓方的股份也可以轉讓給第三方,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性質。

第二,私募協議是否有效?

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自願協商壹致,私下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簽訂的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麽私簽協議無效。合同又稱契約、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三是股權轉讓未辦理工商登記。這種轉移有效嗎?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見,股權轉讓未辦理工商登記並不影響其效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的,應當自變更姓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名下登記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